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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可能的,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提供適當的幫助,《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果一方遇到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如住房)中提供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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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談判失敗,就去法院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
如果一男一女都自願離婚,應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第32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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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沒有規定哪些疾病不能排除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離婚登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
3)婚姻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進行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無法辨認自身行為的成年人。
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認清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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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沒有規定哪些疾病不能排除離婚。 但是,《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和指定傳染病以及相關精神疾病的檢查。 可以看出,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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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於2013年結婚。 我在2015年因打工而患上了癲癇症。 我的妻子又要和我離婚了。 因為這種疾病,我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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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不能結婚的規則,也沒有不能離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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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一方不能離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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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依為您解答:
您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不起訴離婚,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法院將不予受理。
具體內容可歸納如下:
(1) 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 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代表其父母或兄弟姐妹或與他或她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提起訴訟。
損害賠償應當在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程度範圍內確定。
(2)離婚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僅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起離婚訴訟或者不允許離婚的,法院不予支援。
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況有三種:一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二是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如果無過錯方為被告,被告在一審中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被告在二審中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失敗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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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也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人身傷害賠償奠定了依據。 這是理論基礎。
但是,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未起訴離婚,而是依照本條規定分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又有矛盾了。
在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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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雙方不起訴離婚,而是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事實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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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 如果婦女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請求,則不適用這一限制。
法院准予離婚,理由是不能假定夫妻關係已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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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的關係確實破裂,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法院也會准予離婚。 但是,如果婚後確實患病,患病方需要經濟援助,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另一方在住房、金錢等個人財產方面提供相應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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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法院再次離婚。
我國《婚姻法》等相關規定表明,我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合法締結婚姻或自由結束婚姻,雙方表達相同意願可以離婚,但為了保護對方不願離婚的意向表達自由, 如果他們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調解後不會離婚,六個月後可以提出第二次離婚,此時,法院認為雙方的婚姻確實已經破裂,應該准予離婚。
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另一種是協商離婚,如果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可以積極與另一方溝通,討論對方離婚的條件,如果可以接受,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或者有可能一旦溝通協商, 你會發現夫妻關係可以繼續下去,取消離婚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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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丈夫有義務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醫療費用。
《婚姻法》第20條: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的,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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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夫妻之間有關係,就有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這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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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世2011年第18號):
第四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主要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出售、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有上述主要原因且債權人利益未受到損害的,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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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男一女自願離婚,並已妥善安排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的,可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無需訴訟。 辦理離婚手續時,需提供以下檔案:
1.戶籍小冊子、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建議您先嘗試說服他向他登記離婚,並嘗試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 如果他真的不想離婚,而你堅持要離開,那麼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離婚訴訟。
2. 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一方根據法定離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是否維持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的手續(程式)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複核,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倆不住在同乙個地方,你們將不得不根據“原告對被告”的原則在該男子的居住地提起訴訟。
申請離婚訴訟時,必須提供以下檔案:
a. 離婚申請書(一式三份)。
b. 戶口小冊子。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證、軍官證、士官證、軍文幹部證等)。
d. 結婚證。
2、立案大廳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立案立案法院立案後,立案法院將出具立案通知書,您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 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受理案件後,法院立案庭將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
4.民事庭受理案件後,向該男子發出傳票,要求他在一定時間出庭應訴。 同時,法院也會通知您出庭。
5. 雙方當事人到達法庭後,法院將進行調解(這是必要的程式)。 調解結果有 3 種型別:
a.如果調解後雙方都願意維持婚姻關係,您將撤回訴訟,婚姻將繼續有效。
b.調解後,如果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並處理好孩子和財產問題,你將撤回訴訟,雙方將前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
c.調解後,你堅持離婚而他不同意,或者如果雙方都同意,但在孩子和財產問題的處理上存在爭議。 法院將聽取並作出判決。
6.法院通過**審判作出准許或不批准離婚的判決。
法院將雙方之間的關係是否確實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律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下列示範性法定理由:
a.重婚或配偶同居。
b.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c.那些有賭博和吸毒等不良習慣的人,並且不改變自己的方式。
d.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
e.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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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於防止離婚的疾病的規定。
有一項規定,只有孕婦在分娩期間和懷孕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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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如果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沒有脅迫,則有效; 否則,它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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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後或法庭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或法院調解或決定離婚之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仍然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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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應該通過上面向離婚律師打招呼的律師的話說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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