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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訴訟程式的調解宣告可否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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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清河:經調解確認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案件事實的承認,在隨後的訴訟中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調解的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兩個方面。 程式合法性是指調解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式,在程式上保證當事人的公正性,才能自由、真實地訂立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妥協而承認的事實,不得作為以後訴訟中對其不利的依據,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清楚、事實清楚的,經雙方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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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調解中承認的事實可能是妥協的結果,因此不能被採納為證據。 法律明確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承認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妥協協議的事實,不得作為後續訴訟中對其不利的依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因此,調解中認定的事物不能作為不利證據,如果雙方都同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情況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中的妥協而承認的事實,不得作為後續訴訟中對其不利的依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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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普及。 法院的調解函可以作為證據。 但調解協議必須經核實屬實,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證據,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和合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證據應當是可以採信的: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式核實和核實的;
3.總結本案所有證據,排除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岩石數量)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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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訴訟程式的調解宣告不能作為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並能證明證據。
審判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審查證據,遵循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的程度,並公開作出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提供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並能證明證據。 審判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審查證據,依法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程度獨立作出判斷,並公開作出判決的理由和更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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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如果調解成功,並已發出調解函,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用於證明余明案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律分析:證人資格是指在訴訟活動中作證的資格或能力。 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者年齡太小,無法分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得作證。 >>>More
民事案件律師接見委託人的時間,應當首先說明律師服務的內容和作用。 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的過程中,應充分保持客觀理性,提醒當事人注意自己的情緒。 不要做出勝訴的承諾(這樣的承諾有悖於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