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用嗎 不,解雇員工還是老闆說了算

發布 社會 2024-03-2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改組後仍不能勝任本職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總結。 您好,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老闆解雇員工的勞動法是什麼。

    您好,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 如果用人單位非法解雇員工,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老闆解雇員工,如果不是出於法定原因,那麼員工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支付一年的員工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有正當理由,那就好了,不需要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更正好友登記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勞動法》對解雇員工有哪些規定?

    1、《勞動法》關於解雇員工的規定,根據實際解雇原因給予補償,一般按照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乙個月工資、半個月以下工資不足的標準。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錯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程式:

    (一)作出解雇決定的人(單位主管和職工)提出解雇申請;

    2)人事部填寫《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報主管審批;

    3)通知部門及員工辦理交接工作,歸還工具裝置;

    4)與有關部門和員工解決工資、福利等未決事項;

    (五)員工在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上簽收;

    6)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的移交手續及職工檔案;

    7)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賬單和公積金轉賬手續;

    8)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老闆解雇員工,如果不是出於法定原因,則應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有正當理由,則無需支付遣散費。

    1、公司解雇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勞務派遣人員不需要辦理。

    派遣員工與普通員工一樣,如果員工被雇主無過錯解雇,則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

    在下列情形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或補償但未支付的,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向你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還應當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通知。

    2.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雇補償。

    根據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雇賠償的規定如下:一是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予賠償。 二、雙方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按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每工作年限乙個月的遣散費。

    第三,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雇勞動者,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遣散費,並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3. 如果公司想解雇我,如何補償我?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如果公司要解雇員工,則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是按雇員的服務年限支付的。 勞動者每滿一年,應當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工人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如果老闆突然解雇員工,如果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員工可以申請經濟賠償。 老闆無故解雇員工當然是不合法的;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勞動法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者的全部經濟補償,計算將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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