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計件工資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有計件工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如果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則需要支付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48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應付金額50%但不超過100%的額外補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是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法》關於計件工資的規定是:

    1、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工資定額任務後,安排延長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按照認定原則,按計件工資單價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2、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加班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 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法定工作時間單價的百分之一支付工資。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13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配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的;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計件工資的雇員在完成計件工資配額任務後,被雇主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該雇員計件工資單價的工資支付。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施工時綜合計算制度的,綜合計算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延長工時的工資按本規定支付給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雇員不受上述規定的約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了計件工資和日工資之間合理的工資和工時制度,單位對計件工資不合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只是工資支付方式的改變,不會改變工作時間的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每週工作40小時,超過40小時。 勞動應歸類為加班。 根據公司的規定,這聽起來像是更多的工作,但這種額外的工作只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工作量時才適用。

    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完成的,應當認定為加班,加班自然要支付加班工資。 此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工資支付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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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3-13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7個回答2024-03-13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3個回答2024-03-13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28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若干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ore

4個回答2024-03-13

我錯了! 對不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

16個回答2024-03-13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熟悉勞動關係,多次參加過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 從您的描述來看,您的雇主沒有很好地尊重您員工的權利,侵犯了您的應有權益。 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