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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允許罰款嗎?
1. 勞動法一般不允許罰款。 雇主無權對雇員處以罰款。 只有當勞動者因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第15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說話。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或裁定中要求扣留的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2、舉報公司違法行為的方式有哪些?
1、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並報告;
2、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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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規定的罰款和處罰標準是什麼?
1. 《勞動法》規定的罰款如下:
(一)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返還,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規定處罰;
(三)單位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扣留勞動者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勞動行政處罰有哪些型別?
1.警告和傳播批評。 警示、通報批評是國家勞動行政監督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關係主體作出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
2. 罰款。 罰款是勞動行政監督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勞動義務,並剝奪一定數額的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行政處罰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
3.吊銷勞動行政許可。 吊銷勞動行政許可,是指勞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對勞動關係主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剝奪其依法取得的某些工作或者職業權利的勞動行政處罰;
4.責令停產停業。 停產令是勞動行政監督機關對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政策的勞動關係主體停產經營的勞動行政處罰;
5. 將收取滯納金。 徵收滯納金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勞動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月對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徵收的社會保險費金額,按月實施的勞動行政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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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對單位的犯罪行為負責。 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事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