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和公司成立有什麼區別

發布 財經 2024-03-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概念不同。

    前面已經提到了公司成立的概念。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實質上依照《公司法》設立,完成設立申請和登記手續,經登記機關審查並頒發許可證後取得法人資格的狀態。

    二是性質不同。

    公司的成立是組織公司的發起人的設立,既有合法的,也有非合法的; 既有民事法律行為,也有行政法律行為。 公司的成立不是一種行為,而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公司法人身份的體現。

    3.效果不同。

    公司成立後,可以取得公司法人資格、公司名稱等的專有權,而公司設立不具備上述人格和權利。

    設立公司與設立公司之間的聯絡在於,設立公司是設立公司的前提,而設立公司是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 順便說一句,一些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描述為公法(國家)行政行為。

    不恰當之處在於公司成立和公司註冊之間的混淆。 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來看,公司登記是公司進行審查許可的行政處置; 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註冊的法律後果,是確認公司法人資格的狀態,而不是行為,更不是(國家)的行政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公司成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如下: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設立是取得公司資質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中的兩個不同階段:公司的設立發生在營業執照頒發之前; 當註冊獲得批准並依法頒發營業執照時,就會發生設立。 從本質上講,公司設立是在設立行為得到法律承認後依法存在的法律後果。

    2.行為的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意思的表達為依據,以法律行為為主,以平等、自願、誠信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為指導。 公司的設立是基於主管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發生在發起人和主管登記機關之間,是一種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獲准註冊前稱為在建公司,公司尚不具備獨立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視為合夥企業。 公司最終未獲准註冊的,設立行為的後果應類推合合夥企業的規定,創始人對設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公司被批准註冊,發起人為設立目的而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後果原則上應歸於公司。 公司成立使公司成為獨立實體,公司成立後所發生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徵不同。

    機構的主體是發起人。 發起人包括提前出資、準備設立、承擔公司設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

    設立行為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前進行,應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式。 設立行為的目的是最終建立公司並獲得法人實體的資格。 從本質上講,公司註冊仍然是公司設立的一種行為,而公司成立可以說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

    至於公司的成立日期,一般是以公司營業執照的發證日期為準,而不是公司名稱被批准的時間。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公司成立和公司成立有什麼區別?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建立公司的一系列活動,這是乙個過程。 公司的成立,意味著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獲得了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和能力。 其實可以理解,公司成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成立的結果。

    兩者的具體區別在於:(1)行為的性質不同。 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按照相關法律條件和程式設立,屬於民事行為。

    公司設立主要是指發起人設立引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行政行為,而公司的設立是設立行為所追求的目標。 (二)行為效果不同。 雖然公司成立的前提是公司成立,但公司成立並不一定導致公司的成立。

    即使公司已經完成所有設立行為,如果公司在取得工商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之前仍不能成立,則無法享有行為的權利和能力,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 公司的成立,意味著它立即獲得了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演員不同。

    公司設立行為的主要行為者是發起人。 公司的設立是發起人行為和行政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其設立的主體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發起人。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的頒發日期為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一、公司設立與公司設立的區別 公司設立與公司設立主要有三個區別:

    a) 時間不同。公司成立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但成立行為並不一定導致公司成立的後果。

    二是性質不同。 公司成立是一種行為,而公司成立是成立行為的法律後果和事實狀態。

    3.效果不同。 公司的成立僅構成公司設立的前提條件,設立階段不產生新的權利主體,發起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等民事法律行為,發起人應負責償還公司設立產生的債務; 公司的成立是指設立乙個法人實體,成立後可以以公明滑司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相應法律的保護。

    二、公司設立失敗、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包括公司設立不力和公司成立無效的情況

    1、所謂公司設立,不能是指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因某種原因不能成立。

    2、所謂公司設立無效,是指因為公司設立無效而違法,導致公司成立無效。

    3、為什麼會存在公司設立無效:設立公司是絕對無效的,設立公司的絕對無效是指由於缺乏實質性要求而設立公司無效。 企業設立絕對無效的原因是:

    1)公司註冊人不符合要求。例如,公司的註冊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不具備特定資格,且未達到法定人數;

    2)公司章程缺乏絕對必要的備案事項,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3)發起人未召開成立大會或者成立大會決議公司成立無效的;

    4)公司註冊無效或從事特定業務的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在第二種情況下,公司的成立是相對無效的。 公司設立的相對無效性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撤銷或糾正缺陷的行為。 公司成立過程中出現相對缺陷的主要原因有:

    1)虛假出資和虛假出資;

    2)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3)沒有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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