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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中隱瞞純訴訟證據的規定包括:(一)原告或者被告的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二)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三)被告人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其意見; (四)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經過交叉詢問的證據,是經過交叉詢問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提供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說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意見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在庭審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對交叉詢問表示意見的證據,作為經過交叉詢問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暫緩訴訟和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並能證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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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的。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檔案。投訴書的副本。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或者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控制範圍以外的正當理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作證期限的申請。 人民法院准許延長規定的,被告人應當在正當理由被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 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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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政審判實際,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證明書的正本、正本和影印件應為原件。 如果局內確實難以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影印件、**、與原件核對的摘錄;
(二)提供有關部門儲存的正本證明檔案的影印件、影印件或者謄本的,應當註明來源,經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
3、如您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證明檔案,應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人根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的詢問、陳述、談話記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或者對話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對書證的出示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寫清楚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資訊;
(二)有見證人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簽發日期;
4)附上居民身份證影印件和其他證明證人身份的檔案。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保全證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訊問筆錄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當事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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