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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看守所、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無犯罪事實或者未被證明為主要犯罪嫌疑人而被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被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再審判決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二審判決改判無罪,二審發回再審,被裁定無罪的,由第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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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乙個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要求抽象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要求義務主體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而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
2.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
3.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 (一)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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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共同行使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為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組織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委託的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託行政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沒有行政機關繼續行使職權的,撤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的行政機關為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第八條 復議機關復議的,原侵權行為發生地由行政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復議機關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復議機關履行加重部分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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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看守所、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關於設立和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機關條例》第九條 《關於設立和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機關的規定》第九條 由本級人民機關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規格和名稱,經人民事業單位審查後,報上一級人民機關批准在下乙個更高的層次;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也應當依法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職責相同或者相似的,原則上由乙個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機關之間對職責分工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 協商一致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機構管理機關備案; 協商有分歧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機構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機構管理機關應當報同級人民**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人民設立各級審議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 如果可以將職能分配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通過現有機構的協調來解決,則不設立單獨的審議和協調機構。 為在一定期限內處理特定任務而設立的審議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審議協調機構不得單獨設立辦公室,具體工作由有關行政機關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原則,設立必要的內部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內部機關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應當由行政機關報同級人民行政機關設立管理機關審批。
答: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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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到達教育局時,教育局不予理睬,說孩子轉學了哪所學校? 他說你自己找學校,深圳南山區白石洲星河學校要拆了,現在我們的孩子沒有安排,也沒有學校可以學習,我從國家看到後會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