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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
61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防火檢查,確定檢查的人員、內容、地點和頻率。 其他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 檢查內容應當包括:
1、在用火、用電方面有無違規行為;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
裝置及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是否齊全;
中國細黑4,常閉防火門。
是否關閉,防火百葉窗。
物品是否在使用的影響下堆放;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班人員;
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公共聚會場所。
在工作時間內,應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在業務結束時,應檢查業務現場以消除剩餘的火災。 醫院、療養院。
寄宿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檢查,其他重點消防安全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夜間防火檢查。
消防檢查員應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如果發現最初的災難,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
防火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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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關鍵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3)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建立檢查記錄;
4)對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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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
2、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無阻;
3、消防設定是否齊全;
4、防火門是否關閉;
5、消防安全人員值班;
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具體如下:
1、在用火、用電方面有無違規行為;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裝置、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
4、常閉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的物品是否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班人員;
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由同級人民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並得到消防、救援機構的協助; 礦山地下部分、核電站、海上油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學校、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知識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中。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物件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群眾,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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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防火檢查系統:
1、防火檢查員應為保安人員;
2、防火檢查頻次為每2小時一次,生產結束時應檢查生產現場,消除剩餘火災;
3、消防巡查時應攜帶對講機、千斤頂等通訊工具,應立即報告火災報警並進行滅火。 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在用火、用電方面有無違規規定;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是否上鎖;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閉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裝置是否到位、完備、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無損;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班人員;
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披露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應當積極推進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增加資訊公開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資訊資源的規範化、規範化、資訊化管理,加強**資訊披露平台建設,促進**資訊披露平台與政府服務平台融合,提高**資訊披露處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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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消防巡檢: 1、實行日常巡檢與定期巡檢相結合,對關鍵部位實行自檢抽查相結合。
2、白天每天進行一次防火檢查,由安全保障人員組織實施,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在用火、用電方面有無違規行為;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裝置、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
4、常閉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的物品是否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班人員;
6、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由單位消防安全經理和學校負責人組織實施,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消防車通道及消防水源; 、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標誌、應急照明;
3、設定消防安全標誌;
4、滅火裝置的配置及其完整性;
5、建築消防設施的執行情況;
6、使用火電有無違規行為;
7、消防安全關鍵部位管理;
8、防火檢查的實施及其記錄;
9、火災隱患的整治和預防措施的落實;
10、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實施防火、防爆、防雷措施;
11、掌握消防安全關鍵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的消防知識。
四、防火檢查,應當確定檢查人員、內容和地點; 檢查和檢查記錄應當填寫,檢查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檢查檢查過程中,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如不能整改,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 以及記錄和存檔。
如在巡火過程中發現火災,應立即報警,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