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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的,必須依法執行,案件已達到執行期限即表示生效,生效條件為上訴期限內不得上訴, 所以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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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有期限,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為15天,對刑事判決的上訴為10天。 超過時限後,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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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上訴應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與上訴書狀副本一併提出。
並支付上訴費。
未在上訴期限內按要求提交上訴申請或未經法院批准拒絕支付上訴費用的,視為放棄上訴。
(二)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宣告判決之日起生效。
如果您對最終判決不滿意,您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上訴。
在上訴期間,不影響終審判決的執行。
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可以依法裁定暫緩執行原判。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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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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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在15天內未收到民事判決,則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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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期間是否應當執行一審判決。
(一)上訴期間不能執行一審判決。 只有一審判決生效,才能執行。 一審判決後,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間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也不能執行。
在上訴期間或者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還可以向二審法院提出對一審判決的異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人申請迴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出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案件的有關材料,也可以複製案件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閱、複製本案資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命令,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文書。
2. 我可以在上訴期間申請保全嗎?
在上訴期間,可以提出臨時措施的申請。 根據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有支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對未來提起的案件的主張必須有支付財產的內容;
2、情況緊急,如果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會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前駁回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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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訴期間不執行一審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同濟。
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可以在提起訴訟後的任何階段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應提供相應的需要保全的內容,如銀行卡保全、對方的銀行賬戶資訊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