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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即使工資是口頭協商的,也必須在合同中註明; 2、保留合同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如果對方想變更合同文字,讓對方提供自己一方的合同文字,與自己的比對,看是否有不公平條款; 3、在合同中附上合同的完成時間,並註明違約時是否可以適用仲裁程式,或者是否可以直接起訴,以盡可能保護您的權利。 另外,在合同起草後,至少要與對方就合同事項進行一次談判,最好找乙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在一旁作證,以防日後可能發生的勞資糾紛。
基本上,如果還是覺得不合適,先找民商事律師了解簽訂合同的過程,然後再找人把簽字的整個過程記錄下來,以備日後作證。 祝您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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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受託人 註冊位址 營業位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 姓名 證書編號 開始工作時間 A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臨時居住位址 戶籍 省(市) 區(縣) 街道(鄉)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期 甲方和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 1 條 合同的種類和期限 甲、乙雙方應以下列形式確定本合同的期限: (1) 從 XX-XX-XX 到 XX-XX-XX 固定期限為乙個月。 (2) 試用期為XX-XX-XX-XX,共計數月。
3)乙方應在xx-xx-xx日期前到達崗位。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已經廢止,並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的發生而終止。 換言之,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即使同意,也是無效的。 設定到達時間的原因是: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成立之日為入職之日(一般以到崗之日為準),員工簽訂合同後未到崗,企業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非常高, 所以要商定到達時間,這樣以後合同就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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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不成的,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返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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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必須還錢,你不必把工資退還給醫院,因為你已經和醫院簽訂了貸款協議,不涉及資歷問題,而且,如果你在醫院工作,醫院必須付給你一筆可觀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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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職時應簽訂勞動合同,並為您繳納社保。
2、試用期為兩個月,你現在已經過了兩個月,公司沒有通知你取消資格,你已經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了。 應被視為正式員工。
3、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協商的,如您不同意,公司將無法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如您解除勞動合同,您將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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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應自入職之日起與您簽訂。
2、超過乙個月的,視為合同繼續履行。
3、可以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需要與勞務公司簽訂,但最好協商解決,勞務公司情況正常,但必須為你繳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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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應該先和你的上級商量一下,如果用人單位還是不給答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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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More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More
勞動合同的終止協議加蓋“合同專用印章”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加蓋的合同專用印章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協議中的條款只有在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簽署,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需要雙方協商後雙方簽署。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