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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在勞動法關係中,也有勞動協議,並不等同於勞動合同。 例如,在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雙方尚未建立真正的勞動關係,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尚未履行,雙方的行為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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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如果勞動合同的簽訂產生的糾紛主要涉及勞動法的法律,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而因推進勞動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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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勞動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勞動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個人組織。
如果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因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爭議主要涉及勞動法法律的,則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而勞動協議引起的爭議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 而涉及法律程式的主要管理機構是人民法院,屬於民事訴訟。
被聘用的個人與勞動合同所雇用的個人不同,勞動合同只能是企業,即在相關機構註冊的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組織,而用人單位可以是個人或勞動協議項下具有獨立經營權的企業。
企業在招聘時,可以根據不同的工作型別選擇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是企業的合法正式員工,勞動協議在法律上屬於企業為完成某項工作而雇用的臨時人員或組織, 兩者是平等的。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並接受企業的績效考核和企業的獎懲,而勞動協議的員工可以不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但必須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內容。
那麼在企業的正常用工中,企業的人力資源也會有臨時用工的需要,那麼小時工的法律要求是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小時,一周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這樣員工就可以同時被多個企業雇用, 而企業不能為他們繳納保險和一些社會福利,企業是按小時支付的,支付方式是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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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只是公司與員工私下簽訂的協議,不受勞動法保護,而勞動合同是勞動部門加蓋蓋章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所以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是勞動局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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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是約束雇主和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後,雇主和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後,單位與勞務提供方構成合同民事法律關係,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約束。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單位提供勞務,並簽訂另乙份勞動合同(經雙方約定的除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中提供服務的一方無權享受上述福利。
擴充套件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雇主,成為單位成員,承擔一定種類的工作、崗位或崗位,並遵守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章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
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因為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受僱工人的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工作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從而確保員工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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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合同成立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用工期間不得與其他單位建立其他勞動關係;
2、勞動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時,勞務提供方與被簡易省略的一方之間就形成了民事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技能培訓權、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待遇權、勞動爭議提案解決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襪子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4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終止流程是怎樣的?
1、達成協議,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工資和經濟補償的結算,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財務部門結算並支付員工工資,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結算並支付員工良好工作的經濟補償。
就業協議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學生司制定的書面合同,在就業過程中為高校畢業生簽訂了就業協議。 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的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的情況和意見以及學校的意見,協議僅指學生畢業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書面合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簽證部門是縣、市各級人員調配部門。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均適用本法。 因此,為了適用《勞動合同法》,主體必須符合主體的資格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學校工作、學習的學生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