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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終止協議加蓋“合同專用印章”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加蓋的合同專用印章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協議中的條款只有在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簽署,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需要雙方協商後雙方簽署。
法律分析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解除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企業人事部門具體負責人事相關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因此如果加蓋了人事印章,也可以視為具有法律效力。 取決於國家/地區法律法規
如有簽字的,應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人簽字也是合理有效的。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也具有與合同專用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的解除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此外,還有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賠償問題,這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也有強制性規定,即使用人單位事後不承認,勞動合同的解除協議也已經起到了相關基礎證據的作用,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應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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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部門負責人找到她,商討解除勞動合同,她於月底辭職。 昨天,部門負責人讓她籤了乙份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上面寫著支付了月薪的補償金,朋友籤了字,按了她的指紋; 在公司方面,部門經理和董事都有簽名,但只蓋了合同的特別印章。 類似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僅加蓋“合同專用章”是否有效?
這種終止僱傭合同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請問懂勞動法的人幫忙回答答案! 謝謝!
描述:我鄙視深圳十堰勞動辦公室,朋友打電話**諮詢上面的問題,既然他說事情沒有發生,也不確定是否有效,他很生氣,說是有效的,讓他確認後換嘴說沒有看到真事, 他不確定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應該是勞動法的非常基礎的知識! 為什麼在勞動局工作的人連最基本的勞動法知識都不能向公眾提供?
這份協議是有效的,我會根據我自己處理案件的經驗向你解釋。 第。
1、公司以公開書面形式解除勞動關係,日後將予以核實。 第。
二是必須以單位名義與員工簽訂合同,雙方自願,內容真實有效。 不要懷疑,所謂的“合同印章”就是這一章,它也代表著公司,而且這一章是真實的。 第。
3、有部門經理、董事的簽名,他們正在履行職責並代表公司。 綜上所述,合同當然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法律對解除合同的賠償有強制性規定,即使公司事後犯了錯誤,上述合同也已經起到了基本的證據作用,證明公司與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賠償金必須按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支付。
部門經理和董事的簽名是職責行為,與合同的特別印章一起構成公司的意向表達。 法律沒有規定不能使用公司合同的專用印章來簽字和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意圖真實合法,合同有效!
就本章的有效性而言,沒有問題。 沒有必要糾纏於一章。 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單位的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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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用人單位依法備案的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在合同上加蓋指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字、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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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該章合法有效,就可以證明公司與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是有效的,用人單位在出具證明後必須蓋章解除勞動合同,只有蓋章才具有法律意義,但具體蓋章要看公司如何規定, 只要公司認可,那就沒問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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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雇主和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因此,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協議內容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以證明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在協議的書面形式中,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有關人員一般應加蓋用人單位職位公章,以表達用人單位的意願和承諾。 用人單位在協議上加蓋合同章的,只要在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中規定並批准使用合同章,也可以視為有效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雇主和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因此,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協議內容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以證明協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在協議的書面形式中,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用人單位授權的有關人員通常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以表達用人單位的意願和承諾。 用人單位在協議上加蓋合同章的,只要在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中規定並批准使用合同章,也可以視為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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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實質和程式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內容、形式和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審慎和強制性規定即可。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上的印章是什麼,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加蓋印章時即成立。 就當事人而言,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自然人訂立合同時,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者加蓋本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合同時,一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More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