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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為也稱為“無效行為”。 違法行為之一。 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它與客觀上的非法行為不同,因為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違反了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 主觀過錯是指兩種主觀狀態:故意或過失。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民事違法、經濟違法、行政違法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非法的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違法行為是指所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從狹義上講,違法是指嚴重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我們在這裡討論廣義上的違法行為。
違法與犯罪的聯絡在於,犯罪必須是非法的,而違法不一定是犯罪。 區別在於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和其他一些行為是有區別的。 首先,非法行為不同於道德行為。 許多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為。
然而,並非所有的違規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同樣,也有一些不構成違法行為的道德違規行為。 其次,非法行為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
當然,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發生的,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望的,並得到法律的確認。 但是,不能認為所有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並不構成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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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做超出工作範圍的事情,員工此時可以拒絕。
2、如果因拒絕而被公司終止合同,則公司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賠償的後果。
3.微信與個人的對應程度高,與個人生活的相關性高,並帶有個人私隱的色彩,如果公司必須強制執行,並強制檢查,甚至處罰,那麼就存在侵犯員工人格權(尤其是私隱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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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員工有權拒絕。 如果公司以要求員工在朋友圈發帖而員工不發為由,敢於扣減員工工資,那麼員工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齊華申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妥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最近,我在新聞上看到類似的報道,說是員工趙某到公司要工資,但不僅沒有拿到錢,還被告知欠公司3280元。對於這件事,趙員工非常生氣,要求公司給出乙個交代。 而公司相關負責人給出的理由是趙某微信新增的人數、朋友圈動態、群動態不達標,按照相關規定需要扣除3280元。
原來,這家公司要求運營人員每月向朋友圈傳送50次(不允許遮蔽朋友圈),少扣一次50元; 每天至少加10個好友,少乙個扣10元; 工作組每天更新不能少於10次,少1次就扣10元。 這類有些,就不一一說了,因為實在覺得有點“傷心欲絕”。
對於這樣的公司來說,這樣的規章制度實在是無語,甚至令人作嘔。 他們的方法分明是剝削員工,堅持“想馬跑不捨”的醜陋心理。。我不認為這樣的公司終究會走得太遠,因為沒有人願意在這樣的環境中長期工作,更不用說為之“努力”了。
公司規章制度的原則應以不損害員工利益為前提,其次是公司如何才能更好的盈利和發展。 如果無視員工利益,想著“賺黑錢”,那麼最終只會傷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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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合理,它是合理的。 當然,有乙個前提——公司給每個員工分配乙個手機號,大家用公司的***,而不是私密的,這樣朋友圈就隨便了,而且有乙個很圓的陸惠多公司要求員工發乙個朋友圈,並把這個納入績效考核中,如果只是為了考核, 這實際上沒有任何意義。
作為銷售人員,管理好朋友圈非常重要,我們的員工都配備了手機號碼和手機,他們使用公司的微信,以免影響私人微信。 而且,公司的微信上到處都是客戶,經常發關於公司朋友圈的發帖無疑是一種宣傳手段,這是合理的。
這種不合理的情況是,如果作為店員,沒有必要強迫朋友圈,這沒有實際意義。
朋友圈的內容要每天豐富,看起來更專業,朋友圈釣三天,網幹兩天,又不是一天一天,所以做不到,你看他開一天關門哪家店? 看起來它要倒閉了。如果你每天做各種亂七八糟的事情,偶爾來一條產品資料,看微商做不專業,不體面的微商,想買產品就不跟你買,做**就找不了你當老闆,你自己就是三天釣魚兩天晾網。
比如我們想買一雙鞋,有一家店裡滿是鞋子,有一家賣豬肉的店,我們在旁邊放一雙鞋,你去哪家店買鞋? 另外現在朋友圈更新速度非常快,基本上不會再讓人有刷屏的不好感覺了,建議每天至少發8-12條朋友圈,盡量顯得充實、專業,我們的朋友圈是發給後來者看的,為什麼這麼說呢,任何打算把你加到橙色答案的人,或者一開始就沒有興趣,以後想加入你的團隊,絕對不是朋友圈加入,一定是看了你很多的朋友圈,加入前經過多次研究,如果你看到你的朋友圈, 它特別專業和充實,是乙個非常可靠的微商和專業的形象商店。他們會仔細翻閱你的朋友圈,但乙個月的朋友圈只有30條,你在朋友圈裡找不到她想知道的資訊,所以不容易激發他的慾望。
我們想在朋友圈展示客戶擔心的問題,比如客戶擔心產品安全,你就要在朋友圈展示我們的純植物配方,展示我們的1000萬保險,展示我們是中國唯一認證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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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對於勞動過程中超出監督和勞動管理範圍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對遵守規定的勞動者進行獎勵,但對違反本規定的勞動者,實施禁止性規定並處罰是適當的。
公司要求員工在朋友圈公司做廣告,涉嫌濫用勞資許可權,對員工自由施加額外限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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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要求員工發布精彩瞬間是否合理?
很多公司會在過年前要求員工更換頭像或在Moments上發帖,初衷是宣傳,但並不合法。 很多人不敢說出來。
造成不合理的原因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朋友圈屬於個人
如果公司強行發朋友圈,也是道德上不道德的,個人是個人的私隱,所以不應該成為企業,職工有權保護自己的權益。
2 .強迫員工在朋友圈上發帖是違法的
在朋友圈強制發帖不屬於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屬於私加的勞動內容,所以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的修改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因此,如果公司強迫員工在朋友圈上發帖,他們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3 .會不小心點選了非法廣告的投放
公司要求傳送乙個朋友圈,如果朋友圈被貼出來,微信被黑了,讓所有的朋友圈都被植入了非法廣告,如果不小心按下可能會失去對方的財產,進而傷害朋友圈內朋友的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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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不合理,而且也可能是非法的,因為它可能會影響員工的正常生活。
公司強迫員工做工作職責以外的事情是違法的,員工可以拒絕。 如果勞動者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他或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微信、QQ、微博、抖音等,只要是員工自己的,就是員工自己的資產。
然而,在當今社會,在競爭激烈的壓力下,公司強迫員工傳送時刻,促銷資訊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洞穴。 甚至有些公司員工不做廣告,還要扣錢和罰款,這本身就侵犯了員工的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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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要求員工在朋友圈上發帖當然是不合理的,但如果你還想留在這家公司,那麼你必須忍受這個判斷,因為你需要這份工作。
Moments 是員工的私人社交工具,公司無權要求員工發布 Moments。 如果公司強迫員工傳送朋友圈,其實是對員工人身權益的侵犯,員工可以拒絕。
但不講道理是真的,但有時候你無法拒絕這種不講道理的要求,你在這家公司工作是純粹的,你不能完全跟隨自己的內心,有時候你不得不忍受公司的一些不講道理的要求,因為你非常需要這份工作。 如果你不想辭職,你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只要這種不合理在你可接受的範圍內,我想你還是勉強可以容忍的。 但是,有些公司會非常過分地要求員工一定要發乙個朋友圈,而且要有多少人點贊或**,還會把這個作為績效考核指標,這太不合理了。
我想,只要我不要求員工把這個任務作為績效考核的標準,在我還想繼續做這個工作的時候,我可以容忍這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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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在朋友圈做廣告是否符合法律,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員工需要在朋友圈為公司做一些宣傳,那麼要求員工在朋友圈做廣告是合法的。 反之,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公司嘲笑領導,乞求員工在朋友圈打個不好的招呼,就是違法的。
1、公司要求員工在朋友圈做廣告。
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微信,每個人應該都有上百個微信好友,所以朋友圈成了更好的宣傳媒介。 因此,一些公司為了自身的宣傳,希望員工可以在朋友圈中為公司做廣告,讓更多的人了解公司的產品或服務。 但是,朋友圈對於某些人來說是比較私密的事情,所以有些人不願意用自己的朋友圈為公司做廣告。
其次,看看是否有合同。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在朋友圈做廣告,要看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協議。 比如一些房地產公司,公司會選擇為員工申請新產品,以擴大自身的影響力,讓員工可以更多地推廣自己的產品,也會有一定的薪酬。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在朋友圈中宣傳公司。
3. 公司不應強迫員工在朋友圈上發帖。
但是,我們不排除有些公司要求員工在私人朋友圈為公司做廣告,這當然是違法的。 因為微信是我們的個人,我們的朋友圈也是我們的,所以公司應該尊重員工個人的私隱。 其實,如果一家公司做得非常好,員工並不介意為公司做廣告,他們害怕有些公司做得不好,強迫員工這樣做,自然會引起員工的反感。
1.因為知足,我們離幸福更近了。
2.能夠相遇,就是擁有自己的天意,能夠得到,是極其幸運的。 >>>More
今天是我爸爸的生日。 我在 Moments 上發帖是為了接受大家的祝福,這也是我和我的家人慶祝父親生日的乙個專案。 此外,還本著節儉和隆重的原則,為我們一家人舉辦了晚宴等,以組織我父親的生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