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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法律沒有規定合同的簽訂期限。 因此,簽訂11個月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的,這是法律不禁止的。
但是,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簽訂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業務或工作需要,確定雇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合理利用勞動力。 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既是對合同雙方的保證,也是約束,有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
這是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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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散分析:如果簽訂了半年的勞動合同只簽了乙個月就離開了,打電話就沒有賠償,如果離開單位不能結清工資和出具辭職證明,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也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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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該公司與員工簽訂為期 11 個月的合同並不違反勞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傻而只有三個月的,不得約定打磨檔案的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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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法律、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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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該公司與員工簽訂為期 11 個月的合同並不違反勞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且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期限即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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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任意確定,只要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 但是,如果已經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份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雙方都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已經連續工作10年,則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滿足上述條件後,每年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合同,顯然是違法的。
1、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蓋什麼章?
簽訂勞動合同什麼印章通常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勞動合同加蓋公章和合同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專門的合同印章,小公司沒有合同專章,往往用公司的公章代替。
2、勞動合同的簽訂應包括哪些內容。
1.僱傭合同的期限。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判斷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何時有效的重要依據。
2.職位描述。 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崗位(工作型別),以及應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這是指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等工作條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的各種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 等。
4.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成果的回報,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5.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勞動過度無知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巨集觀工作秩序和規則。
6.終止僱傭合同的條件。 這是指當事人在期限之外約定的具體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將自行消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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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雇如何要求賠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彼此權利義務的基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應當附有勞動合同”。 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構成了所謂的“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和工資的勞動關係, 從而在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無論雙方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均不影響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和存在。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遣散費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員工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工資,如果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分析:沒有,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有統一的標準,但員工規章制度是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職工管理實施細則。 >>>More
問:我公司是集團下屬單位,我公司員工與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員工在我公司工作,工資由我司支付。 請問,該員工與哪個單位有僱傭關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