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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有統一的標準,但員工規章制度是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職工管理實施細則。
隱瞞和遺漏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
2)作品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述保險槓付款中規定的必要條款外,雙方可以協商並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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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有告知義務,勞動者有解釋義務。
2、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需要勞動者知道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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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工半年內未參加經濟責任制考核。半年後,扣除最低工資標準後崗位協議工資餘額的60%納入單位經濟責任制考核,計算浮動支付。 在承包人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合同工應按照同崗位員工的轉正和等級制度執行。學徒期滿(熟練)後,應進行理論和實踐考試和考核,通過考核和分級手續者方可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者解除老陸志東的合同。
6)承包方可享受以下保險保障(其他不涉及的保障將不予執行):
1.醫療費用和夜班工資的標準及其支付方式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2.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發放房改補補貼的政策、計算依據和比例,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其中,房改補貼的計算基數是以崗位合同約定的崗位工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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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承包人簽訂崗位合同。工作合同應明確崗位的職責、任務、待遇等事項。
3)各子公司依法獨立與受託方簽訂、續簽、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書面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集團公司直屬單位按原程式辦理。
4)對於法人單位之間的人員流動,由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新單位簽訂新的合同。
2. 動態管理規定
1)合同學徒(熟練)到期後可用於誘惑性流動。其中,受讓人經承包單位同意,應當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 單位間流動按市場運作,即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協調,用人單位與個體承包人實行雙向選拔、擇優擇優。
具體操作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
2)原則上不允許合同工在單位內調整崗位。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確需變更崗位的,原則上應當按照證書制度的規定,實行崗位競爭,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辦理崗位合同變更、崗位協議變更手續,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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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就業作了與專職就業有別於法律層面的專門規定:一是將非全日制就業界定為蘆葦。 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同一雇主雇員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一種就業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剩餘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較晚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較早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全職雇員只能與乙個雇主簽訂僱傭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就業的當事人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全職就業的,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它規定非全日制就業的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專職用工,除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第五,規定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僱傭關係; 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全職用工的,雙方應當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規定非全日制就業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全職工人須遵守每月最低工資。 七、非全日制員工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超過15天。 在全職就業的情況下,工資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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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組織)與優民勞動者之間為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企業在與招聘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完整、準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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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