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被解雇,有什麼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3-20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派遣員工與普通員工一樣,如果員工被雇主無過錯解雇,則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中終止勞動關係(或開除或者開除)的,可以與以下幾種情形進行比較,如果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補償金但未支付,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被派遣員工被被派遣公司非法解雇的,被派遣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與正式員工相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而言,派遣單位支付的遣散費金額是根據派遣工人的服務年限計算的。 每整一年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員工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派遣單位應當安排用人單位的事務。

    工人與雇主沒有關係,只是有償工人。

    雇主沒有解雇,只有工人返回派遣公司(沒有解雇另一家公司的員工這樣的事情)。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向其他公司的員工支付遣散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務派遣人員是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派往用人單位,在約定的崗位上工作的人員,雖然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但與用人單位之間並無直接關係。

    同時,被派遣人員無權向用人單位(即派遣單位)主張遣散費。 因為用人單位解雇派遣員工並不意味著被派遣員工與用人單位(即派遣單位)之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而遣散費是對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補償。 因此,排程員不能向排程單位要求遣散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崩潰法則分析:勞務派遣員工與普通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無過錯被雇主解雇,他或她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

    法律依據: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解除、終止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條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用人單位解雇派遣人員,有沒有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解雇派遣工人,不予賠償。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將派遣勞動者送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提前決定解散,或者經營期滿後不再繼續經營的;

    3)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

    在被派遣工人返回後非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支付報酬。

    2. 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輔助、替代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不同於以往的任何勞務生產形式,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面臨日益複雜的市場需求時,自身的員工結構無法滿足年仁山的相應要求,而這種市場需求往往是暫時的、輔助性的、多樣化的。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本身的雇員也可能因自身因素暫時無法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而這種工作往往是可以替代的。 面對這種暫時的就業需求,用人單位往往不會從控制生產成本的角度調整自身的勞動力資源結構,而是選擇從勞動力市場中臨時聘用所需人員。

    2.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從屬關係是乙個非常重要的特徵,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後,派遣單位將按照協議派遣合適的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 在為派遣工人工作的過程中,雇主與勞動者之間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他們之間沒有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工人只需要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相關用人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 派遣工人的人事管理由派遣單位進行。因此,在勞務派遣的整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人事管理關係或從屬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被派遣員工被非法辭退的,派遣單位應當按照雙倍經濟補償對員工進行補償,即員工在派遣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應當給予兩個月的工資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少於六個月,則足以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陸凡凱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被派遣員工被解雇後,具體有兩種補償形式:

    1、用人單位解雇被派遣員工的,被派遣員工不予補償;

    2、勞務派遣人員被勞務公司辭退的,勞務公司需要按照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但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僱傭關係。

    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簡正達應當連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準備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終止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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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1、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勞動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還應當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關於遣散費計算範圍的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