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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關係,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你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將獲得 2 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也可要求支付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您。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我國在勞動法領域有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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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讓公司解雇我並獲得賠償。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強迫辭職,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其他違法情形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雇主違法解雇雇員,雇員可以要求賠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的計算]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87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員工辭職後應獲取哪些資訊?
1、完成工作交接,並簽署相應的交接**。
2、確認社保交接完成資訊。
3. 辭職證明。 同時,勞動手冊上加蓋了終止勞動關係的印章。
4、如果存在競業限制協議,還需要保留已簽署的競業限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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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或終止合同,只要固定合同在固定期限屆滿後不續簽,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是法律規定的補償金額,用於補償乙個人。 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應提前乙個月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每增加一年,遣散費為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鉛行業從業人員暴露於職業病危害的,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職業病患者;
2)在單位內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非因工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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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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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沒有餡餅,我想離開公司,我想得到補償。
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嚴重違紀,用人單位不會隨便解雇勞動者。 為了獲得補貼,員工不得有嚴重的違紀行為。
企業解雇員工時,相應的補償根據解雇原因而有所不同。
如果雇員無故被解雇,雇主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雇員在合同期滿時被解雇,雇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需要對員工的經濟裁員和解雇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就業要求而被解雇沒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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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其他違法情形解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應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勞動者每滿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按雇主所在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工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
如果你想被公司解雇,只要你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標準,或者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等,公司就會解雇你,具體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