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公司想解雇我,我可以請病假嗎?

發布 社會 2024-03-0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用人單位不能在就醫期間解雇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貼和就醫期間的解雇補償金。

    1、根據《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老步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為三個月; 六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單位工作經驗在5年以下,以6個月為例; 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第四條 醫療期限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轉移前的話是在虛張聲勢。

    2 他的義務是調到另乙個崗位,這個崗位也必須能夠做到。

    3.如果這應該是你自己的原因,而主觀上你不想這樣做,那麼這就是你餓的原因。 沒有經濟補償。

    您可以以新職位顯然不適合您並且您客觀健康為由進行仲裁。 如果純粹是主觀的,那就沒有辦法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你的單位好,病假是有益的,如果不好,就沒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區,一次乙個地方。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雇主無權解雇生病的雇員。

    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員工在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張在它旁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員工長期請病假且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公司不得解雇員工,如果解雇違法,員工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他也不能從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員工長期請病假,且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公司不得解雇員工,如果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員工不需要繼續履行,雇主應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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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個回答2024-03-05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但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10個回答2024-03-05

不合法,您應該支付 2 個月的工資。

還有雙倍工資和沒有合同的社會保障。 >>>More

5個回答2024-03-05

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且您沒有犯任何不當行為,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是非法終止勞動合同。 >>>More

27個回答2024-03-05

玄子的《勉強》、江玉衡的《再回頭看》、《為過去乾杯》、《如果下輩子還記得你》。

6個回答2024-03-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