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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在合格藥品的正常用法和劑量下發生的無關或意想不到的有害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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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不良反應是指在規定劑量正常施用藥物期間有害而不是預期的反應,並且與藥物的使用有因果關係。
引發藥物不良反應的三個要素如下:
1)藥物不良反應包括藥物不良反應、不良反應和藥物不良反應。
藥物是疾病的手段或工具,也是引起不良反應的因素。
不良反應是身體的病理現象。 它可能由疾病或藥物引起。
藥物不良反應是由藥物引起的機體病理生理變化,包括功能和器質性變化。
2)不良反應的發生有三個要素,即藥物、病原體和疾病。
只有當藥物用於人類時,才會發生不良反應。
人體複雜的內部環境和個體差異使藥物具有“多樣化”的作用。
疾病可以改變身體對藥物的影響以及藥物對身體的影響。
藥物不良反應的分類。
1.對人體有害。 例如,阿托品用於緩解引起口乾的胃腸道痙攣。
2.毒性反應。 如失眠、耳鳴、貧血、肝損傷等。
3.過敏反應。
4.三向效應。 致畸、致突變、致癌等。
5.後遺症。
6.二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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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格藥物的正常使用和劑量下,與藥物目的無關或有害的反應。 要素應為“合格藥品”、“正常用法用量”和“與使用目的無關或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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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性質不同。
1、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在合格藥品正常用法用量下發生的與藥品用途無關的有害反應。
2.藥物不良事件(ADE):世界衛生組織將不良事件定義為不良情緒,是指在用藥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不幸的醫療衛生事件**,而這類事件不一定與藥物**有因果關係。
二是分類不同。
1.藥物的不良反應。
1)A型不良反應。
這是由於藥物藥理作用的增強。 其特徵在於可**,與常規藥理作用有關,反應的發生與劑量有關,停藥或減劑量後症狀迅速減輕或消失,發生率高(>1%),死亡率低。
2)B型不良反應。
這是一種與藥物的正常藥理作用完全無關的異常反應。 其特點是一般困難**,常規毒理學篩查無法發現,發病率低(<1%=,死亡率高。
3)C型不良反應。
有些不良反應很難簡單地分為A型或B型,有學者提出是C型不良反應。 C型不良反應的特點是發生率高、病史複雜或不完整、非特異性(指藥物)、時間關係不明確、潛伏期長。
2、藥品不良事件:藥品標準缺陷、藥品質量問題、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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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不良事件(
ADE):世界衛生組織將不良事件定義為不良情緒,指的是在用藥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不幸的健康事件**,這種事件不一定與藥物有因果關係**。從藥物**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得到藥物不良事件的定義,它指的是與藥物相關的物理損傷。
藥物不良事件由兩個要素組成:
一是不良事件的發生是由上市藥物引起的,二是產生的結果對人體有害。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1號)。
2011-05-04.
發布。 第八章. 附加。 統治。
第63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1)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在合格藥品正常使用用量下發生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2)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是指對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的過程。
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是指在下列情況之一下使用藥物引起的反應:
1.導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出生缺陷;
4.導致嚴重或永久性殘疾或器官功能受損;
5.導致住院或長期住院;
6.導致其他重要醫療事件,例如未進行**,可能會受到上述條件的約束。
4)新藥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規定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經說明的,但不良反應的性質、程度、後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較嚴重的,應當作為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處理。
5)藥物組不良事件是指在使用同一藥物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和區域內,對一定數量的人的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威脅,亟待處理的事件。
同一藥品:指同一廠家生產的相同藥品名稱、相同劑型、相同規格。
6)重點藥物監測是指為進一步了解藥物的臨床使用情況和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研究不良反應的特點、嚴重程度和發生率而開展的藥品安全監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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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事件包括:藥品不良反應、藥品質量問題、配藥、使用錯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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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虧了Anti-Teacher先生的回覆,藥物不良事件的範圍遠遠大於藥物不良反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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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藥品正常用法和用量下發生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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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不斷檢查其單位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的質量、療效和反應。 發現可能與吸毒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的,必須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市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經確認有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緊急管控措施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應當在五天內組織鑑定,自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境外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銷商、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不良反應和不良反應的上報和監測工作,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和監測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核缺陷監測技術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告藥物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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