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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與緩刑的區別:雖然緩刑也可以看作是對罪犯的有條件免刑,但它與免刑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1.免刑是指只有被告人依法定罪,不判處刑罰; 緩刑是指被告人必須同時被定罪和判刑,但所判處的刑罰暫時不會執行。
(二)適用免刑的依據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 緩刑的適用主要基於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恨的表達,相信緩刑的適用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意的; (三)無累犯風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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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免刑是指司法機關因犯罪情節較輕,決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緩刑是指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和處罰,但所給予的刑罰不是立即執行,而是先經檢驗,在規定的緩刑期內沒有違法行為的,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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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包括在內。 區別如下:
免於刑事處罰,是指司法機關因犯罪情節較輕,決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緩刑是指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和處罰,但所給予的刑罰不是立即執行,而是先檢驗,在規定的緩刑期內沒有違法行為的,緩刑期滿後,原判刑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孕婦和年滿 75 歲的人: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意的;
(三)無累犯風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的。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罰,附加刑罰仍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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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雖然也可以看作是有條件的免除對罪犯的處罰,但它與免於刑事處罰有以下區別:1、免刑是指只有被告人依法被定罪,而不判處刑事處罰; 緩刑是指被告人必須同時被定罪和判刑,但所判處的刑罰暫時不會執行。 2.適用免刑的依據是犯罪分子犯亂棗褲罪較輕,不需要處罰; 緩刑的適用主要基於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恨的表達,相信緩刑的適用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
3、被燕生免除刑罰的罪犯被判刑是毫無疑問的,不可能被判處已免刑的犯罪。 但是,如果緩刑犯確實被判處一定刑罰,雖然宣布暫緩執行,但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即是否執行原判,取決於罪犯在緩刑期間是否犯了新的罪,發現了遺漏的犯罪,或者嚴重違反了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即使緩刑期已滿,原判未執行,也改變不改變他被判刑的事實。
4.即使免於刑事處罰的罪犯犯了新的犯罪或者被認定為漏罪,也不存在對多次犯罪適用合併處罰的問題,因為以前的罪行本來就沒有被判刑; 但是,在緩刑期內犯新罪或者被認定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原判決確定的刑罰應當與新罪或者被認定漏罪的刑罰合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68 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孕婦和年滿75周歲的人:(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意的; (三)無累犯風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的。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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