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構成版權侵權,什麼構成版權侵權

發布 社會 2024-03-1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眾所周知,我國法律非常重視版權保護。 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有很多侵犯版權的行為,當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具體的肇事者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但在此之前,什麼構成版權侵權:

    1、未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許可,直接侵犯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覽、拍攝等,構成直接侵犯著作權。 這種違法行為是打擊的主要目標。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延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行為; 或某人對他人的行為負責,而他本人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行為。

    3.違約侵權 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和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規定使用著作權。 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也構成侵權行為。 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體的轉讓和許可中更為常見。

    4、部分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複製、改編、翻譯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但部分侵犯他人作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 未經合著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那些沒有參與創作,而是為了謀求個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人;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攝製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類似拍攝的方式,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 不支付使用他人作品的報酬;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 未經表演者許可,播放或者公開播放表演者的現場表演,或者錄製表演者的表演; 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的;

    (二)未經共同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以謀取個人名利為目的,在不參與作品創作的情況下,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支付使用他人作品報酬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等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人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

    10)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直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

    第四十八條 發生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制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或者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以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或者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表演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迴避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篡改作品、錄音錄影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或偽造他人簽名的作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篡改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 3.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技術措施。 4.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其表演的。

    5.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公眾複製、發行、傳播的。 6.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或未經許可複製廣播電視。 7.未經合著者許可,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將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

    8.未經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 9.

    未經出版商許可,嘗試他們出版的書籍或期刊的版面設計。 10.未經表演者許可,播放或者公開播放表演者的現場表演,或者錄製表演者的表演;

    11.那些沒有參與創作,而是為了謀求個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人; 12.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13.剽竊他人作品;

    14.不支付使用他人作品的報酬; 15.

    那麼,版權有哪些特點呢?

    著作權的特點是:

    1)著作權在作品完成時自動產生;

    2)排他性,即著作權人獨佔享有相應的銷毀作品的權利;

    (3)屬地性,即受一國法律保護的權利,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僅在該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

    4)時間性,除署名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性保護不受保護期限限制外,其他權利的保護期限省略。

    以上問題就到這裡了,你清楚嗎?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實施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二)未經共同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以謀取個人名利為目的,在不參與作品創作的情況下,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放映、拍攝視聽作品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拍攝電影; 侵權人部分侵犯他人作品的使用; 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延續; 著作權轉讓和著作權許可中的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被推定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被扣押,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擅自應用他人著作權作品,例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2. 歪曲、篡改、抄襲他人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3. 其他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實施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的;(二)未經共同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以謀取個人名利為目的,在不參與作品創作的情況下,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放映、攝製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七)未支付使用他人作品報酬的;(八)未經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製作者許可,出租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人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10)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直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11)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

    有下列侵犯胡權力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況悄悄制止,並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正式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或者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以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或者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表演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迴避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篡改作品、錄音錄影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或偽造他人簽名的作品。

    宗恆法律網 貴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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