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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房子是給老兒子的,房子是老爺子的,所以就看老爺子有沒有遺囑了,如果有遺囑,那麼其他孫子就沒有繼承權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大家都有繼承權,都是老爺子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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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後,房子就判給兒子,如果這是由法院判決的,那麼就有了這個法律效力,如果不由法院判給,那麼老人的其他兒子和孫子都有繼承權,除非老人自己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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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老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所有的孫子孫女都有繼承權,如果有遺囑,那麼其他人就沒有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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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獎項? 這已經是一條合法的途徑了嗎? 如果是法院判決,那麼老兒子手裡必須有證據才能拿到房子。
孫子不是一階繼承人,只有代位求償權。 在自然繼承的情況下,孫子可以“間接繼承”,但如果孫子的父母還活著並放棄,孫子沒有任何權利。
代位求償權是標準繼承的對稱性。 也稱為“間接繼承”。 死者的子女在死者之前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死者子女的直系親屬取代死者的子女,並繼承死者子女的遺產份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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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家的老人去世了,房子當然應該屬於老人的兒子。 當孫子暫時沒有遺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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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子死後,房子分給了老兒子,房子也歸老爺子所有,另乙個孫子有繼承權嗎? 如果已經判給大兒子,那麼其他孫子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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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後,房子給了老人兒子,房子是以老人的名義,當然其他村莊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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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死後,房子判給小兒子,房子就歸老人所有。 孫子孫女之類的,我認為他們也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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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子死後,房子分給老兒子,房子是老爺爺的,其他孫子孫女有繼承權嗎? 我認為,如果老人死了,判給老兒子,那麼其他人就沒有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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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時,他的孩子是第一繼承人,如果其他孩子有孫子孫女已經去世,可以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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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房子分給了老人的兒子,其他人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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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房子只能由他的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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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遺囑還是法院判決? 如果是遺囑,而且是老人生前的真實遺囑,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援,沒有別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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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房子是給兒子的,其他孩子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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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他看了看老兒子,兒子,孫子不用擔心,兒子,其他孫子都心知肚明,所以他只能說,哎呀,現在的房子是個禍害,真的,但是沒辦法,因為現在的房子實在是太貴了,不然也不會發生這麼多,太難了, 太難了,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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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誰應該是有道理的,老人有沒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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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孫子有權繼承財產,但他的份額僅限於繼承人父親有權繼承的部分。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由被繼承人血親的直系後代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排列:(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後代應當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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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有法定的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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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應該有繼承權,他們都屬於第二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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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畢竟這是老爺子的遺產,只能交給自己的人,不能交給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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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的一部分。 乙個給兒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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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老太太生前把房子賣給老兒子買房,其他子女死後繼承權的相關解答資訊如下:如果有遺囑,繼承權先按照遺囑繼承,所以女兒沒有繼承權。 老人立下的遺囑約定,房子的繼承人是孫子的名字,並且有兩個證人彼此沒有血緣關係,最後遺囑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遺囑才合法有效; 這樣一來,老人的其他孩子就無權再分享房子了。
老太太的房子在她死前賣給了老兒子買房,她死後其他孩子有繼承權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老太太生前把房子賣給老兒子買房,其他子女死後繼承權的相關解答資訊如下:如果有遺囑,繼承權先按照遺囑繼承,所以女兒沒有繼承權。 老人立下的遺囑中,約定了房子的繼承人是孫子的姓氏,並且有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證人,最後遺囑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遺囑才合法有效; 這樣一來,老人的其他孩子就無權將房子分給其他人。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渣、放棄繼承的表態。 沒有表達王雲秘密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