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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犯公民生命權和健康權的責任是什麼:"公民人身傷害受到侵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喪失工作而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供養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造成的人身傷害可分為普通傷害、傷殘和死亡三種型別。
一般損傷是指身體受傷後,**後可以恢復健康,不影響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情況。 對於一般傷害,對受傷者的賠償範圍包括:
1.受害人的醫療費用;
2.受害者的營養費用;
3.**期間護理費,**期間交通費;
4.受害者因失去工作而減少了人數。
殘疾是指身體嚴重受損,第一次後無法恢復或不能完全恢復,導致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或生活能力的情況。 在殘疾的情況下,除了應賠償一般傷害的各種費用外,還應賠償受害者的生活津貼。
造成死亡的,被害人應當賠償被害人生前的醫療費、住院費等必要費用,以及死者生前所贍養的人的喪葬費和必要的生活費。
根據侵權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雖然普通傷害、傷殘、死亡的賠償範圍不同,但應堅持全額賠償原則。 確無法全額賠償或者暫時無法全額賠償的,可以延長或者分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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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他人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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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犯罪,要看違法行為是否主觀故意,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的物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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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健康權的侵犯並不一定是對身體權的侵犯,身體權是指公民保持身體完整和自由處置其身體所有組成部分的權利。 健康權是指公民的生物機能正常運轉、功能完善,保護人類生活活動利益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工作能力權、精神健康權等。
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身體權的客體是身體,健康權的客體是健康; 二是身體權所體現的利益是自然人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健康權所體現的利益是自然人組織器官功能的完善; 第三是自然人有權控制其身體的組成部分,包括四肢、器官、血液等。 健康權並不明顯佔主導地位,也沒有質量。
健康權是人身權中的一種“特定的物質人格權”,是指乙個人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對身體的權利。 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
第一百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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