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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沒有規則,完全是兩兩個家庭討論的問題。 它應該在註冊時提供,因為它受法律保護。 當你舉行婚禮時,可以把它送給你,因為這是向朋友和家人宣布你的婚禮的儀式。
你們倆應該商量一下該怎麼做,也應該聽聽父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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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且通常習慣這樣做。 應該是婚前男方送彩禮,而不是雙方的彩禮,是男方把彩禮給了女方。 根據法律,獲得執照就是結婚,所以在拿到執照之前,應該把彩禮交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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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民間習俗,要按照婚禮規則給,時間要根據當地習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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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你們倆討論的,你們什麼時候有錢? 有錢就給,想給就給,反正你們倆現在住在一起,就什麼時候給錢? 只要女方不在乎這個問題,那就由你們兩個來決定,這個問題別人也說不出來吧?
還是你們倆自己做決定,你們要自己做自己的事情,別人不知道你們家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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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必要和例行公事,你的父母雙方都同意並同意你們倆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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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不是有“大禮”嗎? 這取決於具體日期。 我覺得這樣的兩個人很幸福,彩禮不是彩禮真的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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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在註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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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是形式上的,登記後是合法的,雙方都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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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 我什麼時候想捐獻? 我只想收穫。 其實只要登記不好,還有結婚證,還有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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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雙方都已經登記結婚,不能索要彩禮。
但是,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辦法的解釋》 (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鬍鬚。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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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雙方都已經登記結婚,不能索要彩禮。
但是,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領取工資,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明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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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的彩禮仍需退還的情形如下: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 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 在沒有這三種情況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支援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科的規定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皮毛,給支付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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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他們同居且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則男方有資格退還彩禮。
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不住在一起,或者雖然住在一起,但婚前支付了彩禮,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男方有資格退還彩禮。
雖然雙方已經按照中華卷的鄉村習俗出售了剩餘部分,辦理了結婚儀式,但從法律上看,雙方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雙方,只能作為同居關係處理。
首先,需要確定彩禮其實是乙份禮物,在結婚前,男方或男方的父母是送給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
1.X光只能檢查骨骼,不能檢查半月板損傷,需要MRI才能看到關節軟組織的損傷情況,如韌帶和半月板。 建議大家盡快去醫院做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損傷程度,韌帶損傷後,容易導致關節不穩定,關節軟骨摩擦異常,最終可能發展成創傷性關節炎,到時候會比較麻煩。 >>>More
這是乙個很難解決的問題。
首先,我認為你應該和你的丈夫開個家庭會議,告訴他家裡現在的情況,然後請他看看如何改變現在的情況(但請不要問囚犯)。 讓我們看看他是否有任何計畫。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