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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登記結婚,則無需辦理離婚手續。 因為登記結婚是法律程式,如果不登記,婚姻就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沒有離婚這回事。 結婚的宴會婚禮,只能算是民間的約定俗成,仔細想想,再好好談談,能不能分。
如果實在說不下去了,那就商量商量,聚在一起散去,不要鬧得太遠,以至於失去了以前的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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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拿到結婚證,你就是合法的夫妻,只是事實上的婚姻,甚至可以算是同居的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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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如果你沒有拿到結婚證,你就沒有通過**認證,也就是先上車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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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拿到結婚證,你就不是合法的夫妻,而只是事實婚姻,如果你已經事實婚姻超過5年,並且被身邊的熟人認可,你必須履行你應有的義務和責任。 但是,最好通過協議解決問題。 如果你想單方面消失,對方可以起訴你,如果你有孩子,那麼你就要承擔孩子未來的費用。
畢竟人心有血有肉,咱們私密一點,寫個分手協議,談好條件,好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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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就談不上離婚,頂多算是“事實婚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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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則視為事實婚姻,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雙方願意補婚登記,否則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協議辦理離婚。 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這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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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婚姻沒有登記,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被遣返者的協議或判決,不得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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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如何離婚,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視為事實婚姻。 如果雙方都申請結婚證,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2、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後,這種情況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問題。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願意,也可以先到婚姻登記處補結婚登記,然後再離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七條,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結婚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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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結婚證的夫妻離婚如下:
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二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後,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問題。
1.如何分配事實上的婚姻財產。
婚姻財產的實際分配取決於具體情況。 事實婚姻成立的,在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雙方已經建立了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關係解除時,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2. 未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按事實婚姻辦理,受法律保護。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男女可以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並要求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在同居關係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並在同居期間協商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的男女通過同居形成事實上的婚姻或同居關係。 >>>More
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More
法律分析:如果你沒有拿到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如果你想成為合法的夫妻,一定要去民政局領結婚證。 法律依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