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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適,他沒有給你遺產,那他肯定有他的說法,人死了,你得送髒的,因為是老爺子,你小時候的上臂必須扶著老人,老爺子死了,你一定要去辦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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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合適,你婆婆再壞,畢竟是你的長輩,你要尊重你的長輩,不去辦喪事也不合適,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人死了就沒那麼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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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適或不合適的區別,能不能選擇去都無所謂,既然人走了,何必這麼費心,如何送她走最後一程,也給你的後代乙個好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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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選擇,權衡利弊,婆婆不給遺產的依據是什麼? 你不會因為沒有得到遺產而舉行葬禮嗎? 既然你關心別人的意見,不如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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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有權以不違法的方式隨意處置其個人財產。 比如捐款、消費。 說到葬禮,除了有時間關注的親友,其他人都不會去。
如果公職人員給岳母舉行喪葬,不能享受喪假(法律規定只有一天),只能請事假,領導有權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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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呢? 供養老人並把他們送到最後,是孩子的責任。 如果他不給你遺產,你就沒有份嗎? 至少將來,當他去世,然後把房子轉讓給其他孩子時,你不能簽字。 這是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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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她走了,何必這麼費心,還讓人八卦你,如果你老公對你還有意見,得大於得失,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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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去世後,媳婦一般沒有份。
1、夫妻雙方依照法定繼承權不具有合法繼承權的,但一方繼承後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3、同時,如果喪偶兒媳婦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一階繼承人,也有分份的可能。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下:
1、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它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獲得的財產收益或可以獲得的財產收益。
(四)因繼承或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5.以軍人名義支付復員津貼、自營職業津貼等一次性支出的,收入應乘以夫妻婚姻關係年數的平均年收入;
6、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婚前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3、婚後個人擁有的房屋的自然公升值;
4、父母有充足資金為子女買房,無需登記;
5、家長已登記為子女全額購房;
6、以父母的名義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將房產所有權轉讓給其中乙個子女的名下;
7.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父母單位之一的所有權,以裝修房屋;
8.享受本人及已故配偶勞動年齡優惠待遇後購買的公屋。
綜上所述,依照遺囑繼承是個人財產,如果依法繼承,妻子沒有繼承權,但丈夫繼承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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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老人的財產和兒媳婦有沒有分成,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老人有遺囑指定他人繼承老人的遺產,則必須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規定,遺囑是被繼承人處理遺囑的遺囑,遺囑指定一名或多名繼承人繼承遺產,因此遺囑可以改變繼承順序。 立遺囑人一旦死亡,其立遺囑具有執行效力,繼承人根據遺囑內容繼承遺產。 立遺囑人可以委託遺囑中的一人或者多人執行遺囑; 如果沒有這樣的遺囑,所有繼承人都應平等地參與遺囑的執行。
為了保護未成年繼承人和不在繼承地的繼承人的利益,立遺囑人可以委託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遺囑的執行。 遺囑執行人通常是無利害關係的人,可以反映立遺囑人的意願,可以得到立遺囑人的信任,繼承人在執行遺囑時無權處置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說明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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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婆婆遺產的,贈與金認定為女方送給女婿的禮物,屬於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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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感情上,是你岳父不講道理。
在法律法規方面,岳母去世後,岳父和丈夫共同擁有遺產,他可以拿回一部分遺產。
婆婆因病去世了,我把錢都花在了病喪嫁娶上,現在岳父要帶著婆婆的土地回去。
這個問題由我來決定,打字需要一點時間,所以請耐心等待。
現在我岳父不想和我們在一起,想把我岳母的土地拿回來,可以嗎?
你好! 感情上,是你岳父不講道理。 從法律法規上講,岳母去世後,岳父和丈夫共同擁有遺產,他沒有要求一部分。
但心裡不舒服,我把婆婆的病費都花光了。
我岳父一分錢都沒拿。
所以你岳父不講道理。
但是沒辦法,如果真的有爭議,法律法規就這樣定下來了。
我岳父今年85歲,患有小腦萎縮症。
那麼他靠什麼來耕種呢?
有人把他養大了嗎?
不,他不會種地,他想賣掉它。
請你解釋一下情況。
這片土地的本質是什麼? 你能賣掉它嗎?
也有兄弟姐妹想分家產吧?
就是我岳父說他不想和我們住在一起,他想回地,就賣掉了,地30年不變。
你說的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所以他只能出租,不能賣出去,在這種情況下,集體有權收回。
讓你的愛人跟你岳父溝通一下長念密碼,或者去找村里有名望的人,或者親戚裡的李前輩,讓他們勸你岳父把情況說清楚,85歲了,你還是要照顧的吧?
先別生氣,因為好人有好回報,既然能給婆婆花錢,也說明你是個心胸寬廣的好人,你岳父85歲小腦萎縮,意味著他沒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產,你可以代你管理,私下裡解決不了, 去村委會解決吧,杏齡真的不能只打官司,你不希望這種事發生吧?
這要看是什麼原因,工廠沒有給你們幾個人,如果工廠規定臨時工不發工資,自然是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都是工廠裡的普通員工,他們也會打工。 如果你不發給你們幾個人,那是很不合理的,你可以向你的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