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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解雇雇員的,應當按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7年工資14個月工資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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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應該是技術性的! 我為什麼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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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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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補償基於以下條款。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工作滿七年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通常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成為正式勞動者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辦理無償辭職手續。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我是公司食堂的廚師,工作了七年,突然被解雇了。
您好親愛的,賠償金是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以下條款,勞動者已經工作了七年,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通常缺失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成為正式勞動者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辦理無償辭職手續。
2.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有欠款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賠償; 4.勞動者未提前30日提出辭呈,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勞動者直接提出辭職函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
5.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具備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 雇主應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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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2份以上的合同,那麼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你都等同於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就相當於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什麼時候想解雇你,都是違法的!
如果雇主現在想解雇你,那麼你需要至少提前乙個月通知,或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
你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也要補償你乙個月的工資,如果不到6個月,就要補償半個月! 你已經工作了6年,雇主需要補償你6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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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險責任是工作幾年後,用人單位有義務幫你繳納幾年,你有權要求雇主繳納兩年的社會保險; 2、合同期滿時,公司再次解雇,不叫辭退,不叫不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時未與勞動者續簽同等以上條件的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而補償金為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如果不足一年半,則按一年計算,即工作6年,可以得到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其他的,你需要提供更全面的資訊來幫助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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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如果合同到期且未續簽,則您被解雇不應獲得任何補償。
你和老闆談判,畢竟已經6年了,應該有點情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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