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賠償調解、如何調解交通損害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4-17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首先,您可以要求賠償權:

    a.醫療費用按實際發生的金額計算;

    b.鑑定結論後達到殘疾等級的(必須經過司法鑑定),殘疾賠償金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受害人戶籍適用不同標準,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城鎮居民標準也適用於曾在以下地區工作或居住的農村居民城市長期)20年殘疾等級的相應比例;

    c.殘疾需要安裝殘疾輔助器具的,應當按照其醫療或者相關權威部門的鑑定計算標準確定;

    d.如果鑑定機構認為活動結束後需要跟進,則應遵循鑑定機構確定的金額;

    e.如您在期間及出院後需要他人照料,天數將根據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的決定,按當地標準計算;

    f.失時工資**出院後醫院確定的天數和休假天數 當地員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標準;

    g.因事故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按實際發生情況計算;

    h.精神損害賠償金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如果傷害的後果不是很嚴重,則不予考慮);

    i.其他:伙食費、營養費等,視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全部損失均由責任方賠償,您現在是主要責任人,因此大部分損失將由您承擔。

    至於各方的保險,就看買什麼樣的保險了,如果只是強制保險,那麼保險公司只有在被保險人應該承擔他人責任的時候才會賠付。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兩輛車都應有強制交通保險,兩輛車各賠償你1萬元的醫療費用; 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未來醫療費等最高22萬元,兩輛車平分,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

    超過2萬元的部分醫療費用,按責任比例分擔。 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專案,你們之間有民事賠償。 只要你的醫療費用合理,對方就要承擔,與保險公司無關。

    護理人員的數量是根據醫院的證明計算的。

    您可以根據醫院的醫療證明申請未來的醫療費用。 但是,應按比例分享。

    交通費用可以報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向責任方索賠,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還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護理費用、隨訪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

    具體金額根據實際賬單、證據、收入、誤工時間、殘疾程度、戶口、當地統計資料、生活水平等計算,計算出的總金額在對方車輛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注意保管證據,根據您索賠的物品和金額提供並簽發合法有效的證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向定柴開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除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在調解時間前三日通知當事人。 作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錄在調解筆錄中。

    調解參與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天前通知承接調解的交警,要求變更調解時間。

    1、車禍保險的有效期是多久,誰知道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勘驗檢查,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查、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鑑定檔案。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各方一致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判決書及損失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調解應當自喪葬事項辦結之日起開始;交通散肢事故造成傷害的,調解自終止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應當自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文書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文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調解協議不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調解結論,送達當事人。

    2、申請交通故事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持調解,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要程式。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調解將終止:

    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後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對人民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對調解申請中的檢查、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進行調解;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塵埃或鏈法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應當公開進行,當事人申請不披露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集體事故造成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派孫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答:交通補償調解一般是私下進行的,沒有公開或私下之分。 披露的骨幹是審判程式,對於審判程式,一般需要公開,但涉及個人私隱和國家秘密時,一般不公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私隱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閉門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以明確事實為依據,明辨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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