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僱傭合同變更?

發布 社會 2024-03-04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修改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修改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修改勞動合同並實際履行乙個月以上,修改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 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書面書寫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達成協議,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法律行為。 它是原勞動合同的衍生和雙方現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發展。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當某些情形的發生使原勞動合同難以或無法繼續履行時,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調整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在勞動合同成立後生效時間內,勞動合同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前進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補充,而不是新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變更的勞動,繼續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因勞動合同訂立的主觀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的法律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修改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履行或者尚未履行之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除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修改是對原勞動合同的推導,是對雙方現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發展。 修改勞動合同,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除,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原勞動合同未修改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後的內容取代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訂立的修改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合同的修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同意,可以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勞動合同中未更改的部分繼續有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變更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請求,說明變更合同的原因、變更內容和變更條件,並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收到變更請求後,應及時回覆,明確告知對方是否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修改協議:當事人經平等協商,就修改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共識後,簽訂書面修改協議,協議應明確修改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好律師網路參考。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修改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成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除的法律行為。 程式:

    1、提交變更勞動合同的請求(要約)。 要約人提出修改勞動合同的請求,受要約人說明修改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並要求受要約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覆。 2.按時回覆(承諾)。

    在收到要約人修改合同的請求後,受要約人應當在要約人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締結)。 雙方協商後就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後,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明確變更的具體內容,變更後合同的有效期限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實際執行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您可以申請強制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條款變更的遣散費。

相關回答
5個回答2024-03-04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More

8個回答2024-03-0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

5個回答2024-03-04

僱傭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More

6個回答2024-03-04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基本上是同乙個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More

12個回答2024-03-0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