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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工傷保險法,查一下,對你有用。
工傷賠償標準的具體賠償專案。
1)醫療費用。
1、要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清單、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3、注意事項: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無需前往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住院餐補助。
1、標準:單位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4款。
3)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員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受傷員工在統籌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4款。
4) **** 費用。
1、標準:**工傷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6款。
3、備註:根據當地法規,****需由經辦機構組織的專家進行鑑定。
5)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配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械。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6)帶薪休假。
1、標準:原工資福利不變,按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暫停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注:中止期限根據各地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中止期間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科室和程式應符合當地規定。
7)護理費用。
1、標準:(1)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二)經鑑定為殘疾後需要護理,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員工平均月工資的50%進行協調; 他們中的大多數人無法照顧自己,將計畫上一年員工平均月薪的40%; 他們中的一些人不能照顧自己,他們會協調上一年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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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定情況怎麼樣? 基本上,你的老闆幫你社保的概率不大,如果你覺得自己損失的錢少了,可以就近諮詢律師或者向當地法律援助部門申請救濟,盡量不要私密,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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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農民工發生事故受傷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至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工傷保險,並在24小時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備案。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農民工所屬單位應當向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向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依照前款規定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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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涉及農民工的工傷事故,應當遵循以下程式:將農民工送往醫療機構**;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申請; 工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應當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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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農民工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依法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屬勞務提供人責任糾紛,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損失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費、交通費等,可以向法院申請殘疾鑑定,並按殘疾程度計算受撫養人的殘疾賠償金和生活費。 將您的承包商和簽訂合同的公司作為被告起訴,並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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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關係能夠確定,應盡快向工傷鑑定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申請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用人單位盡快賠償工傷, 因為訴訟時效只有1年,訴訟時效過後法律就不支援了,你就失去了打贏官司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