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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規定,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乙個或者多個合夥人在業務活動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這與普通合夥企業不同,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即使合夥人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合夥企業造成債務,所有合夥人在對外責任方面仍負有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過錯合夥人,但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 合夥企業債務因個別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無過錯的合夥人無需承擔外在責任。債權人只能向有過錯的合夥人尋求追索權。
當然,如果合夥企業的債務不是由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合夥人都應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就像普通合夥企業一樣。 在對外責任方面,所有合夥人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有有過錯的合夥人才能追索。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償債,不足的,過錯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無過錯的合夥人不再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承擔對外責任時,過錯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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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除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外,普通合夥企業在特定特殊情況下,其合夥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十五條規定,向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的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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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如下:
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隨著合夥債務的發生而產生,並隨著合夥債務的消滅而消滅。 合夥人僅對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對外責任。 在合夥企業中,債務的承擔仍根據投資或協議的比例確定。 因此,如果合夥人的債務超過他或她自己的負債,他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討超過他或她自己負債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 新合夥人加入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如果占用協議中有單獨的協議,則以該協議為準。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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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
1、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合夥企業在加入前已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當與其他合夥人無限制地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三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簽訂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如實告知新合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新合夥人加入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責任。 如果占用協議中另有約定,則以該協議為準。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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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民事責任。 即當事人違反合夥協議或者從事其他民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民事責任基本要求是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應當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並消除危害。
行政責任。 即違反行政法規,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合夥企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包括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的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 當事人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或者合夥人利益的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法律後果,並受到刑事制裁。
合夥企業有兩種型別的納稅方式:
1、法定代表合夥人,“生產製造經營所得”或“分紅所得、借貸利息、所得”均徵收所得稅,一般徵收稅率為25%; >>>More
1)投資者的責任。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則不允許股東用其他資產償還債務; 但是,對於具有無限責任的私營企業,例如獨資企業或私人合夥企業,不僅個人資產將用於償還債務,而且合夥人也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More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企業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主體。在合夥企業中,你首先擁有的就是合作夥伴。 合夥人是法理學中比較常見的乙個概念,通常是指以自己的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企業,依約享有權利義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