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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區分具體情況,是否是父母單獨贈與一方,單獨贈與不是共同財產; 否則,它是公共財產。 至於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協議,協議中有協議。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夫妻離婚分割財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簽署相關協議。 二是談判不好,把官司提請法院判決。 一般來說,共同財產是一人的一半。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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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家庭分配的土地是共同財產,也是你們婚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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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送給雙方的外,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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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土地是公有的,不是私有的,只有個人使用權,而不是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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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土地政策中,土地只有集體所有和國有。 同時,賦予土地三種權利:所有權、承包權和管理權。
所有制屬於國家或集體,農民只有承包經營權。 自1983年左右以來,這片土地一直沒有重新分配。 無論生老病死,無論結婚喪嫁娶,家庭簽訂的土地承包數量都不會改變,也不會增加或減少。
因此,夫妻結婚後,土地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但經營土地產生的收入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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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家庭分配的土地不屬於共同財產,土地歸國家所有,每個人只有經營權,沒有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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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家庭分配的土地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應由夫妻共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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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是作為乙個家庭單位分割的,那麼它就是共同財產,如果土地是作為乙個人分割的,那麼它就不是共同財產。 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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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歸屬,只要土地在夫妻名下,那麼他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土地在別人的名下,就不能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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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家庭的土地何時被分割。 是的,如果你在結婚前就擁有了這塊土地,或者你在結婚前就擁有了這塊土地,那麼你就沒有對方的份額,它不是共同財產,如果是你婚後分割的土地,那就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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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分配給原家的土地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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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按人頭分割的,符合條件的,婚後就有土地的份額,條件條件要有份額,土地是使用權,所以土地不是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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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土地是按個人分配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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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割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擁有權。 從根本上說,沒有共同財產這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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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使用土地的權利,夫妻結婚後,只有在戶口登記過來的時候,他們才能有分配土地的權利。
所以每個人都有單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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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屬於國家,不能再屬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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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它不是共同財產。 婚姻並不意味著雙方是財產或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土地分配的取得是一方婚前承包的土地的延續,只能由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剩餘部分獲得。 它不應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土地的分配應專屬於個人,並由夫妻一方擁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其他應當銷毀的、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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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土地不是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婚前取得的土地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算作婚後共同財產。 該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資訊來確定,一般來說,以下財產是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取得的,遺囑或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
4、一方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以下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婚後工資、獎金;
2、婚後一方或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般來說,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分,但您也可以簽訂財產協議,約定財產的所有權和分割,以後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您的約定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是什麼?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是平等的。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視為共同所有。 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享有權利和義務,平等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
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力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為此,具體內容包括:
平等的處理權。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平等談判,達成共識。
夫妻雙方出於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圖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無知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承擔某些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的,由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分擔。 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清償; 不足的,個人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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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分割;
2、如無約定,雙方可通過協商分議,此時必須就協商達成一致;
3、協商協商不能達成共識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基於照顧孩子、婦女和無辜方的權益的原則做出判決。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協議糾紛、家產分離糾紛等糾紛均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房地產專屬管轄,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完全是男女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通婚。
第1049條.
一男一女要求與模特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先辦理完畢。
第1000條.
婚姻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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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以及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置權。
【法律隱瞞和警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父母婚後購買房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即使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房產的主觀願望是為其子女之一, 一般不會明確說明是給自己的孩子,如果發生離婚糾紛,不清楚房地產的所有權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實際受理案件中,如果沒有有利的證據證明該案件僅是給子女的,則一般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中一方子女的。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的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父母雙方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More
有人說,一對夫妻修煉了一千年、一百年、一千年,枕著枕頭睡在一起,三五年沒睡的夫妻,就像現在流行的話一樣,帶著愛睡著了。 大多數夫妻剛結婚的時候,以上兩種情況都不會發生,但為什麼兩個相愛的人,日子裡會有這麼大的變化呢? 多年過去了,為什麼還有一對深愛的情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