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證明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出資證明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4-1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儲存股東名冊,並記錄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職務以及凱賢的位址;

    2)股東出資額;

    3)出資證明的編號。

    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名冊要求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辦理牌昌變更登記。 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與第三方對質。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凳子或分析:出資證明的主要特點是一,出資證明是非股權**。 即股東擾亂股東的權利不是由出資證明產生的,股東的股東權利是**來自股東的出資,而出資證明只是記錄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態,因此與有被創權的股權**不同。

    二是出資證明是必不可少的形式**。 也就是說,出資證明的準備和備案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很有價值**。

    出資證明是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重要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第七十四條 早裡武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並相應修改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出資證明書法律依據《公司法》的主要規定是: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2、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登出原股東出資證明,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並相應修改與股東及其出資有關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是《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出資證明不是合法的公司管理程式,必須依法遵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已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王春公司加蓋印章。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可以由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貨幣形式計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使用的財產除外。 對用作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進行鑑定核實,不得高估、低估。

    法律、行政法規對估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出資證明的法律依據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出資證明由公司加蓋印章。 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並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記錄和股東名冊中的出資額。

    對公司章程的此類修改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發出通知之日起20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在哪裡; (四)股東名稱、已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由公司加蓋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股權轉讓的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轉讓股權; 如果您不購買,您將被視為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以該規定為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出資證明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公司法》的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 2、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並相應閱讀和修改與股東及其出資有關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是公查高等司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出資證明不是合法的公司管理程式,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已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由公司加蓋印章。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以貨幣方式出資,也可以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出資,依法可以轉讓。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使用的財產除外。 對用作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法律、行政法規對估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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