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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稅法,下列行為應視為銷售:
以增值稅確認視同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為銷售行為:
將貨物交付給他人出售;
寄售貨物的銷售;
納稅人擁有兩個以上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的,將貨物從乙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一縣(市)的除外;
將自產、委託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使用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或委託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己生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商品免費贈送給他人。
您的公司不應為自產電力的消費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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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為自產產品(服務)的,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情況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屬於外包商品(服務)的,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實際購買商品(服務**)確定。 ”
因此,自產產品作為贈與贈送給個人的,應當按市場銷售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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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電廠的自耗是否算是產值。
您好,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電廠的自耗是否算是產值。
包括! 產值:是每個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社會產品總量,以貨幣表示,即物質生產部門的總產出。
工業產值所包括的產出範圍,應為當期勞動消耗產生的總產出,即當期生產的製成品、半成品和在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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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用於經營辦公用電的,不屬於增值稅範圍,無需鬧事,視同銷售,無需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電廠使用自己的電力,需要計入成本核算,成本的增加計入借方核算。
電廠自用的會計處理方式為:借方:管理費用等科目,貸方: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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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電廠生產的電力部分是自用的,自用部分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在計算所得稅時,自用部分是如何計算的? 當我說自用時,我指的是用於發電廠本身裝置執行的電力,以及用於辦公樓照明的電力。
回覆評論: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應當視為貨物銷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銷售;
2)寄售貨物;
(三)納稅人擁有兩個以上機構,實行統一會計核算,將貨物從乙個機構轉入其他機構銷售,相關機構位於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或者委託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供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作為投資;
(七)向股東、投資者分銷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免費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1、除向境外轉移資產外,下列情形下的資產處置,由於資產的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沒有發生變化,可以視為內部處置資產,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繼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或加工其他產品;
ii) 改變資產的形狀、結構或效能;
3)資產用途變更(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的資產轉移;
(五)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電力企業用於運營和辦公用電不屬於上述視同銷售範圍,不適用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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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電廠產生的電力用於自用,自用部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在計算所得稅時,自用部分是如何計算的? 當我說自用時,我指的是用於發電廠本身裝置執行的電力,以及用於辦公樓照明的電力。
答]《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發電、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於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之日,為發電之日。 “因此,如果電廠生產的電力用於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需繳納增值稅。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置企業遺棄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自用屬於資產內部出售,不視為銷售確認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 鄒縣電廠 2,540 100% 2,5402 十里泉電廠 770 100% 7703 萊城電廠 1,200 100% 1,2004 華電鄒縣發電**** 2,000 69% 1,3805 華電青島發電**** 1,200 55% 6606 華電濰坊發電**** 2,000 45% 9007 華電淄博發電**** 433 100% 4338 華電章丘發電**** 890 >>>More
電腦配色室主要用於為車間配製實驗室配方(或為客戶確認樣品),配備標準光源燈箱、測色儀、配色軟體、打樣機、電子秤、清潔助劑、瓶罐、攪拌裝置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