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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設立留置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2.債權人按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與債權人對財產的占有存在隱含關係,即債權人權利與標的物的占有和取得是在同一合同關係的基礎上發生的。 4、債權已達到還款期限,尚未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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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繼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發生和存在以留置權人占有留置權財產為條件。 留置權成立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的連續占有喪失的,留置權消滅。
但是,留置權人因侵權行為暫時喪失留置權中的財產,留置權人重新取得占有並重新取得佔有權的,不構成占有的喪失,仍可以強制執行留置權。
2、債務人未在寬限期內履行債務的。 留置權人在行使留置權前,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債務。 留置權人和債務人應當約定財產被保留後履行債務的期限;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但不易保管的動產,如新鮮、易腐爛的除外。
3.不存在妨礙留置權實現的法定或約定情形。 留置權人在保留債務人財產後行使權利,應當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 債權人保留債務人財產違反公序良俗,或者違背債務人在交付動產前或者交付動產時作出的指示,或者違反債權人義務的,即使債務人拖延履行義務,債權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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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設立留置權的條件是:1、雙方必須有債權關係; 2.債權人按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與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隱含關係,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基於同一合同關係; 4、債權已達到還款期限,尚未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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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償還前保留財產,在一定期限內未償還的,依法出售留置的財產,並從價款中取得優先權。 設立留置權需要具備以下要素:(肯定要素)(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二)債權已達到清償期限的。 債權人的債權尚未達到清償期限,其交付、返還其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滿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人無力支付。 (3)動產的占有和債權是同一法律關係。 根據我國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係的約束。
負元素)一、動產的占有不以侵權行為為依據; 2.當事人約定不得羈押的,不得羈押; 3.
羈押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留置權不得與留置權人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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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尚未達到清償期限,其交付、返還其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滿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人無力支付。
債權人保留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但是,這不適用於企業之間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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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保留債務人占有的動產作為擔保,並在債權未按期清償前實現債權的權利。 設立留置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是設立留置權的乙個基本要素。 這個要素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留置權的主體是債權人。 債務人的財產未依法占有的,不行使留置權; 但是,並不是所有合法占有他人財產都可以確立留置權,如果管理人沒有理由占有他人的財產,雖然是合法占有,但不得確立留置權; 只有債權人對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合同產生的債權才有留置權。 其次,留置權的物件是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人占有的財產必須是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擁有的財產不能置權。 第三,留置權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保留該動產。
例如,施工合同實質上也是加工合同,但承包人不得保留建築物。
2)債權的發生與動產有關。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權人對動產的留置權和債務產生於同一法律關係,如加工合同,承包人因定製人不支付加工費用,有權保留定製人交付的加工定製貨物。 動產與債權無關的,不能設立留置權。
換言之,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關債務的標的物行使留置權擔保。
3)債務必須已過期。如果債權尚未達到償付期限,則債務人處於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時償債不得而知。 只有在債權償付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才可以保留債務人的動產依法占有。
同時,在雙邊合同中,占有對方財產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即使債務已經屆滿,也不能主張行使留置權。 加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未完成定製事項的,不得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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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設立,又稱留置權的發生,是指債權人因存在法定理由而對債務人占有的財產和債務人要求付款的保留所產生的影響。 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留置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留置權是一種擔保權益,擔保權益存在的意義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因此留置權是以債債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 只有當債權人的權利合法有效存在時,才會出現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2.債權人按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是以動產占有為依據的法定擔保權益,債權人只能因為合同約定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而享有留置權。 此外,債權人只有在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情況下才能確立留置權; 債權人根據未確立債權的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不設留置權,即債權人因不當得利、無故經營或者侵權行為取得債務人動產的,不發生留置權。
3.債權與債權人對財產的占有存在隱含關係,即債權人權利與前期大標的物的占有是以同一合同關係為依據的。 正是因為債權和占有是建立在相同的合同關係之上的,留置權才成為保證合同債務履行的一種手段。
4、債權已達到還款期限,尚未清償。 留置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雙方交易的公平性,並確保債權的償還。 因此,留置權只有在債務人在還款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保留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優先償還該動產。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債務人保留的動產與債權同等法律關係,企業之間有留置權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留置權適用範圍限制】依法規定不予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動產,不得予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關於保留財產作為可分割財產的特別規定】被保留的財產是可分割的,被保留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等於債務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分為排他性使用權和非排他性使用權,但法律並未明確界定排他性使用權和非排他性使用權的內涵和外延。 那麼什麼是版權使用權呢? 著作權專有使用權著作權專有使用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