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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媽的高管從自己的公司搶走了一張高價值的優惠券,高管在為朋友使用時被解雇了。 7月28日,記者獲悉,本案一審法院認定驢母公司與唐某以合同方式解除勞動關係,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18年10月,驢媽公司推出“元穗5500元無門檻券”活動,唯一一張秒殺券被驢媽公司高管唐某搶走,被好友劉某使用。 2019年1月,驢母公司向唐某發出終止函,唐某與驢母公司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認為,當驢媽公司推出唯一一張尖峰優惠券時,唐某不顧圈內人的身份搶到了優惠券,但最終卻被揭露出實際使用者並非本人。
雖然唐某聲稱自己將優惠券轉讓給他人,但無法證明對方是否對唐某支付了對價,唐某的行為容易導致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利益衝突,應予以消除。
但唐某提出上訴,稱公司沒有規定員工不得參與搶券活動,也沒有將公司的優惠券轉售給他人牟利,因此不應認定其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但唐某擔任的是高管職位,而不是普通員工,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也是他的責任,即使公司沒有規定員工不能參與搶券活動,但唐某參與搶券活動已經與他的身份相衝突。
同時,唐某搶走優惠券後,即使他沒有**,也構成了與公司的利益衝突,因為券收件人的利潤感物件是唐某,而不是驢母公司。
因此,二審法院仍然確認驢母公司的終止是合法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地位是特殊的,有別於其他普通員工的從屬地位。 高管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公司的代言人,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互的。 在高管的工資遠高於普通員工的同時,他們也要對公司承擔更高的責任標準,始終與公司利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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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有做錯什麼,公司的這些活動必須向公眾開放,而且沒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成員不能參加,公司的做法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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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的優惠券是針對客戶的,而不是內部員工,所以她作為公司高管違反了市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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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的高管,唐某參與搶券活動也與他作為高管的身份相衝突,因為公司讓步的物件是潛在的市場客戶,而不是公司的員工。
年齡25-55周歲(自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可放寬) 2申請人的母公司在中國擁有 20 名或更多員工(員工人數由工資記錄證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