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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區別,以前叫臨時居留證,現在叫居留證! 比如深圳以前叫臨時居留證,現在卻是統一的居留證,其他一些省市也叫臨時居留證! 居留許可本身有短期和長期兩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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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居留許可與臨時居留許可的區別在於,居留許可是通過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而居住在其他地方而申請的。 臨時居留許可是短期在戶籍以外的地方居住,沒有任何權利義務時申請的短期居留許可,而居留許可有一定的權利和便利的服務,可以在高中附近的學校學習。
臨時居留許可是人工登記的,而居住許可是科技資訊登記。 臨時居留許可僅作為證明。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居住證申請受理、居住證件的製作、簽發、簽注等證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辦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照片以及住址、就業、學歷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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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和臨時居留許可的區別如下:1.福利的差異。 臨時居留許可是管理人口的一種手段,沒有任何好處。
居留許可為移民人口提供了各種福利,例如上學、分娩和勞動,並與定居政策掛鉤。 2.處理要求與其他要求一樣古老。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要求低,一般可以通過提供相關材料辦理; 但是,居留許可的申請門檻相對較高,並不要求所有移民都發給所有移民。
在一些地方,臨時居留許可是申請居留許可的基本條件。 3.結算的區別。 臨時居留許可不能作為定居的依據,而居留許可可以。
要安定下來,居留許可是基礎。 4.服務物件不同。 臨時居留證是從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對暫住居民進行登記,主要是預防和管理。
居住證是公民在居住地享有與常住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證明,體現了觀念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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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留許可和臨時居留許可有什麼區別?
1、臨時居留許可與居留許可的區別如下:
1)受理和簽發許可權不同:臨時居住證由派出所受理和簽發,而居住證由社群或鄉鎮受理;
3)證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證腐爛或有效期為臨時或長期,臨時居留證的使用權為固定標誌;
4)權利不同。
2、法律依據:《居留許可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地,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繼續學習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居住證。
第3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永久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設施,並申請永久居住登記的證明。
2. 申請居留證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在留資格證的條件如下:
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的工作,這意味著未來可能在該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的住所,即未來可以在該市居住6個月以上;
3.在居住地不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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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許可和臨時居留許可的區別如下:
1.福利差異,臨時居留許可是用來管理人口的一種手段,不附帶任何好處。 居留許可為流動人口提供上學、分娩、勞動等福利,並與定居政策掛鉤; 2、辦理要求不同,臨時居留許可要求低,可提供相關材料,而居留許可申請門檻較高;
3.定居的區別在於,臨時居留許可不能作為定居的依據,而居留許可可以。 辦理落戶,居留許可鏈是基礎;
4、服務物件和信譽不同,臨時居留證的李雲是從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開展暫住居民登記,主要是預防和管理。 居住證是公民在居住地享有與常住居民相同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證明,體現了從管理到服務、回歸的觀念轉變。
5、證件有效期不同,居留許可有效期為臨時或長期; 臨時居留許可的使用權是固定的。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是持證人在其居住地居住,享有永久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和設施,並申請永久居住登記的證明。 第九條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地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教育等證明材料。
居住位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等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入學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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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和五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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