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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應稅資源稅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是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繳納資源稅。
稅率如下:1、銷售額的5%-10%
2. 天然氣銷售額的5%-10%
3、煉焦煤每噸8-20元。
其他煤元每噸。
4、其他非金屬礦 普通非金屬礦石每噸或立方公尺貴金屬礦石每公斤或每克拉。
5、黑色金屬礦石原礦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稀土礦元/噸。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每噸。
7、鹽:固體鹽每噸10-60元。
液鹽:每噸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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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對各種應稅自然資源徵收的稅,目的是調整資源分級收入,反映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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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資源稅是對在中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額。 資源稅的範圍定義如下:
1、將原檔案改為油; 2.天然氣; 3.煤雀判斷; 4、其他非金屬礦石; 5、未加工黑色金屬礦石;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徵收、中止徵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停繳、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代扣代繳、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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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資源稅。
徵稅原則:普遍徵收,差別調整。 也就是說,所有礦工開採的所有商譽應稅資源都要繳納資源稅; 同時,開採中優質資源的納稅人也要繳納相應部分的資源稅。
簡介:資源稅是對在中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礦產品、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鹽的單位和個人,是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繳納資源稅。
作用: 1、調整資源分級收益,有利於同級企業的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配合其他稅種,有利於充分發揮稅收槓桿的整體功能。
4.全國銅礦段礦產資源。
對茄子的開採和使用徵收的稅。 資源稅的目的是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差額收入的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的優劣而對企業利潤的分配。
在不合理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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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源稅各稅項的稅目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產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專案及稅率範圍表》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判決書中未列名的其他礦產重點基礎產品,省級人員可以按礦產種類對本區域主要礦產品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根據其銷售的主要形式(如原礦、精礦等)確定稅目。
2.資源稅是為調整資源等級收入,反映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情況,對各種應稅自然資源徵收的稅。 從理論上講,資源稅可以分為對絕對礦山租金徵收的一般資源稅和對分級礦山租金徵收的差別資源稅,這體現在稱為“普遍徵收和分級調整”的稅收政策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所附《資源稅專案及稅率表》所列部分稅項的徵稅範圍限制如下:
a) **,指被開採的天然**,不包括人造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採或與**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等煤炭產品。
4)其他非金屬礦是指上述產品和井礦以外的非金屬礦石。
5)固態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態鹽,指鹽水。
法律分析: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規範資源稅制度,我國自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從價煤資源稅改革。 與以往的對數量計算和徵稅的政策相比,乙個字的差異帶來了很大的變化。 >>>More
增值稅(VAT)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提供所產生的增值為徵稅物件的流通稅。所謂“增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與購買商品、獲得勞務所支付的金額之差,即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創造的增加值。 這相當於活勞動創造的價值量。從最終產品消費的角度來看,從生產過程中到商品流通過程中各環節的附加值之和就是最終產品的價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