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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辭職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僱傭關係、擅自離職、未辦理解除聘用手續離開用人單位時未履行解除聘用手續的。
用人單位可以將擅自離職的員工視為曠工,並將其免職。 根據國家規定,自願離職的員工不享受任何福利(企業有權停止為離職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之間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則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辭職手續未完成,單位無法有序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和相應的工作任務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 建議您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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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人單位可能會對您採取扣減工資、不申請辭職證明等措施,也可能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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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辭職和辭職是否未完成?
1、如果辭職交接未完成,則不視為辭職。 如果員工已經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則不視為未完成辭職手續的辭職,勞動合同只有在工作交接完成後才能正式解除。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2. 我可以在申請辭職時請假嗎?
1、勞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員工在離職期間是否可以請假,一般用人單位會出於人道考慮允許員工請假;
2、無論是否為辭職員工,在職期間,只有病假、產假、產假等必須經批准。 根據公司情況批准或不批准年假,到期未批准的需要支付工資和報酬,其他事假可以拒絕批准;
3、在辭職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在辭職後盡快安排辭職交接,無需等待30天再離職。 如果員工想請假,他或她可以說明他或她將完成辭職和交接並終止勞動關係。
單位不出具辭職證明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或者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More
1)對申報單位的要求:
符合本市職能定位、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和產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以及外國(地區)和外國城市在北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More
如果你是個人參加保險,你可以直接到當地的社保局辦理。 44歲可以參加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村保險。 目前的政策是,當你達到退休年齡時,你需要補足15年的養老金繳款才能退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