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沒有辦理辭職手續,我可以簽發辭職證明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單位不出具辭職證明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或者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如果不辦理工作交接及相關手續,可能無法出具辭職證明,建議辦理手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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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辭職需要辭職證明,辭職證明的功能如下:

    1、用人單位阻止員工同時工作兩點以上,以減少洩露公司機密或其他特殊需要的可能性;

    2、新用人單位擔心當事人與原用人單位仍有涉及勞動關係的未決事項。 如果雇用的工人沒有終止與原雇主的關係,則新雇主將承擔責任。

    3、辭職時,單位必須出具辭職證明,無辭職證明,即表示仍為本單位職工,社保中心不接受當事人的任何請求,無論是自願辭職還是被動辭職,單位都需要出具辭職證明,至少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雇用勞動者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中,新用人單位可能被列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將勞動者列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將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雇主不簽發辭職證明的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辭職證在生活中用過很多次,比如申請新公司,公司需要辭職證,但家改基地沒有,這個時候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下面我就為大家講解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辭職後沒有辭職證明的辭職證如何處理

    但是,如果您不小心丟失了辭職證,也可以要求原單位為自己簽發辭職證。

    辭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用於證明勞動者此時與用人單位不再有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應妥善保管辭職證明。

    二、關於辭職證明的有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規定尚不全面明確,只有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市企事業單位應當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角度,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未解除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也引發了社會討論和呼籲,員工在重新就業時應持有辭職證明,原雇主應為員工簽發辭職證明。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律義務。

    人力資源部出具的辭職證明僅證明入職日期、職位和辭職原因。 一般來說,被解雇的員工會獲得解雇證明而不是辭職證明。

    由於辭職證明沒有具體單位,因此不必寫收件人的姓名和位址,而只需寫上證書的簽發日期即可。

    通過上面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沒有辭職證明,原單位可以重新簽發新的,這麼重要的檔案在平時還是應該妥善保管的,希望大家理解。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比如,如果不能出具離職證明,就需要出具三種不同的效率證明:一是勞動合同到期:可以把這份合同拿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手續,領取失業救濟金。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公司解雇了你,你也可以拿著和“一”一樣的證明去社保部門辦理失業記錄,就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了。 第三,如果合同未滿,而你申請離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必須出具證明,說明你因個人原因終止了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拿到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 如果公司不同意為您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並要求他們這樣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公司拒絕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拒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合同終止通知書是否為辭職證明?

    保險**合同終止通知書不是辭職證明,保險員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出。 如果您繼續工作30天,您可以在第31天停止工作,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由用人單位辦理,同時足額支付您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法》第五十條)合同法),否則使用淮滲透單位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辭職證明有什麼作用?

    (一)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證明離職員工辭職是按照正常程式辦理的,且員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爭議;

    3)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或申請新崗位;

    4)可以用該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5)能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歷,有利於相關崗位的應聘。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辭職證明不必在出發當天提供。 辭職證是要求員工在離職前乙個月提交申請的一般單位,只有在工作交接後才能離職。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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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3-17

7月17日辦理手續,拿回你入職單位人事部時提交的所有檔案,如果沒有,只需在辭職表上簽字即可。 問工資哪一天結算,當天就結算。 一般來說,乙個上午就足夠了。

7個回答2024-03-17

新公司需要原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

原文是為了確保新招聘的雇員與原雇主沒有任何僱傭關係。 >>>More

5個回答2024-03-17

你可以隨時離開!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的問題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權解雇不合格的員工,同樣,如果員工認為自己不合適,可以隨時離開公司。 >>>More

8個回答2024-03-17

不可以,自願辭職公司不能出具辭職證明,這是自願辭職的代價,也是不遵守僱傭規則的代價,因為這是公司不想發生的事情。 只有經公司同意辭職,即已與公司簽訂終止合同的書面材料,離職公司才會出具辭職證明。 >>>More

16個回答2024-03-17

員工辭職前多少天分為三種情況:

1、根據協商時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