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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指國家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收回使用權; 或者收回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這是經過法定批准程式後的法律行為。
占用:一般指非權利人占用土地,屬於侵權行為。 當然,這裡提到的挪用是侵權行為,在有法律依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一種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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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一般是國家行為,即您的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已被剝奪。 占用,只是使用,你仍然是土地權利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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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徵用就是把農民集體的土地變成國有性質,土地不再屬於農民,而是屬於國家。 占領類似於出租或借貸,土地的性質沒有改變,它仍然是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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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並不一定意味著侵權,佔有者只有使用權,當國家想收回時,你的挪用權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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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徵用手續不到位。 原來,徵地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 但是,在農村土地徵用的情況下,大多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用地單位往往在徵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才私下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徵用協議。
較民主的徵地單位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否則,在缺乏民主的情況下,只能以其他會議甚至個人自意願的形式代替村民代表會議,私下買賣土地。 因此,農村土地徵用過程缺乏公開性、民主性和規範性,嚴重侵犯了村民和村集體的利益。
2、徵地協議內容不規範。 徵地涉及多重利益,徵地協議應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在現實中,雙方簽訂的相關協議往往比較粗糙,土地徵用往往由雙方通過協商確定。
徵地條款的規定比較簡單,不夠明確,也不夠全面。 徵地資金總額僅具體規定,但土地補償、移民安置補貼、苗木補償、地上附著補償等具體金額未具體規定。 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比較模糊,一般沒有違約責任條款。 這很容易引起爭議。
3、農村幹部違法違紀現象突出。 一些村幹部對法制意識不強。 農民群眾對徵地程式和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和參與權,部分基層村組織拖欠、扣留、挪用、挪用徵地補償金,給予被徵地農民的補償不合理或未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沒有樹立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識; 或者任意濫用職權,不就徵地、徵地資金分配、土地性質等重大問題召開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缺乏應有的開放和民主。
有的還私收不正當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非法轉讓土地,損害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引起群眾不滿。 國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金額不是補償,只能在法律上定性為補償,因為國家使用土地的初衷是發展經濟建設,除非在徵地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否則需要支付補償。 在農村地區,部分土地補償金交給村委會管理,補償金被村委會擅自扣留的情況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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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是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性手段。 被徵用土地具有以下特點:
1)土地徵用是一種行為和專有權(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必須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金,對勞動力過剩者進行重新安置;
4)必填項。
5)所有權的可轉讓性。土地被徵用後,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土地徵用必須向公眾開放,並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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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奪權通常是指獲得土地的權利。 國家為經濟、文化、國防建設、社會公共事業等公共利益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
國家徵地時,應當嚴格按照徵地手續和審批機關辦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徵地單位繳納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妥善安排群眾的生產生活。 同時,徵地單位應當支援國家徵地,不得阻撓。
徵地應當對土地上徵收和拆除的投入和利潤進行補償,對土地損失造成的困難進行補償,對生長的農作物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對地面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進行補償。 >>>More
合法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規定,徵用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依法足額及時支付,不得以暴力手段強迫被徵用人搬遷; 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