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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規定,徵用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依法足額及時支付,不得以暴力手段強迫被徵用人搬遷; 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對房屋徵用,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員對被徵用人進行補償後,被徵用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書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土地管理法》第48條。
對土地徵用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徵地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金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金,為被徵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徵地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金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金,為被徵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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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農業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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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被徵地農民的補償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貼金、苗木補貼金和村民住房費,其中,土地補償金和安置補貼按照被徵用面積的綜合土地價格確定, 原則上不得低於被徵收人原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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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專案徵用和專案審批工作,做好專案前期勘察工作; 房屋徵用部門應當制定徵用補償方案,報梁梁區縣**; 對擬徵用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公布調查情況; 有關部門應當對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識別和處理; **部門組織薪酬方案示範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規定
第17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
《國有土地購房徵收補償規定》。
第19條. 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用房屋公布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情況**。 被徵用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鑑定辦法。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規定
第17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規定
第19條. 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用房屋公布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情況**。 被徵用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鑑定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是指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國家扶持的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More
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地塊的土地**評估必須按照《城鎮土地估價條例》進行。 約定的轉讓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土地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 有標桿地價的地區,約定出讓的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地等級基準地價的70%。 >>>More
1)徵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乙個目的:排除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商業徵用。(徵收住房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執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