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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合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2000年第33號文規定,對因企業倒閉破產提前退休的人員和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致殘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提前退休一年減少2%。 計算和發行的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整基金及各項補貼)(提前退休年數的1-2%)+個人賬戶養老金。
提前退休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但達到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後,基本養老金不予重新計算。 因特殊工作型別提前退休10年者,按特殊工作型別提前退休年限(最多5年)內不扣除基本養老金。
國家企業合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2000年第33號文規定,對因企業倒閉破產提前退休的人員和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致殘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提前退休一年減少2%。 計算和發行的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整基金及各項補貼)(提前退休年數的1-2%)+個人賬戶養老金。
提前退休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但達到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後,基本養老金不予重新計算。 因特殊工作型別提前退休10年者,按特殊工作型別提前退休年限(最多5年)內不扣除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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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法院,先申請付款,然後起訴,如果單位領導必須按照他的陳述提供證據,他會提供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他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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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標準問題,最早的檔案之一是《關於在幾個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其中第五條規定:“《巨集觀法典》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 對於自僱人士,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結算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
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原則上按破產企業所在城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 “破產企業職工因工作致殘或者患上嚴重職業病,或者喪失全部或者大部分工作能力的,應當作為退休職工安置。 距離李奈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可自行申請提前退休。
它還規定,合同工和臨時工應按照當時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1997年3月2日,《關於國有企業合併破產和若樹春岸市職工轉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公布,其中第五條規定:“職工安置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和......應作為乙個整體使用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支付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停止支付。 自僱人士可一次性支付結算費“”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職工生活費,具體繳費方式按照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有企業試破產財務問題暫行規定》(財公字〔1996〕226號)執行。
原勞動部《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的批復》(老班函〔1997〕159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政策問題的批復》(老社庭函〔1998〕118號)也有一些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未領取一次性落戶津貼的職工應領取基本生活津貼; 為合同工,可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貼企業所在城市企業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年工資收入的三倍,可根據員工服務年限加以區分,具體標準由相關城市人民規定。 因此,您可以向當地**查詢當地法規。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同類工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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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後,需要對員工進行和解,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一旦公司宣布破產,員工的勞動合同將相應終止,因為合同終止,是公司的原因,所以要求公司對員工進行金錢補償, 一般標準是根據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長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齡計算的,總額按平均月薪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一年內未滑冰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遣散費的,遣散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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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產企業依法應當繳納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賠償金,可以在破產程式中分配,無需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48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宣告債權
債務人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喪葬費、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無需申報, 管理人員應當列名單,調查後予以公布。員工對名單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經理更正; 管理人員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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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企業破產,首先要解決企業員工的問題。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市、區、縣人民應當採取轉崗培訓、引進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多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保證其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鼓勵破產企業員工自謀職業。 對於個體經營者,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並可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 一次性結算津貼原則上按破產企業所在城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各相關城市人民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應當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期滿後不能再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放社會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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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所在企業破產時,應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
1、冷靜面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的事實,努力再就業。
2、員工無須申報拖欠工資、醫療、殘疾補助金、喪葬費,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由管理人列清,經調查後予以公布。
員工對名單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經理更正; 經理拒不改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勞動合同訂立的,如錄用後故意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後故意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勞動者也可以請求勞動行政部門糾正用人單位的錯誤做法。
一般服務年限:195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草案》第38條規定:“一般服務年限是指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職工和職工的工作時間。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