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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法的,因為你是公司的員工,公司無權為你續簽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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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合法的。 因為每個公司都有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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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你不適合原來的崗位,就可以調動你或解除勞動關係,你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首先要看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關於調崗、減薪的相關協議,公司內部是否明確了崗位職責和具體考核標準,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有責任為自己的訴求提供證據。 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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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也是工人適應和保護公司利益的好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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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建立試用期是絕對可能的,因為已經達到了乙個新的職位,也必須有乙個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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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員工進入公司後,應制定相應的標準,然後在員工調動或調動後,不得重新制定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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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發現公司要進行工作調動安排,員工不願意接受的可以提出異議。 因為根據規定,公司在進行崗位調動安排時必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1、公司必須與員工達成共識; 2、調崗時,需以書面形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某項工作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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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合同期內正式員工或試用期員工被公司調整的,用人單位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正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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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總是不按時發工資,提前乙個月辭職,辭職時要結清工資,但實際執行情況要根據各公司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