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共機構的員工因領導原因而出現精神障礙,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4-3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公共機構的員工因領導原因而出現精神障礙,我該怎麼辦? 您好,您想找個領導帶病人去醫院就醫,這個過程的所有費用都由領導負責,如果情況特別嚴重,找您單位直屬公司的領導,讓他們解決,給您乙個滿意的答覆,祝您早日**。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精神障礙的病因很難界定是誰造成的,但如果能證明是領導造成的,那麼就可以向領導和單位要求賠償,也應視為工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什麼理由說是因為領導的原因,同乙個領導對別人沒有障礙,這種事情不好定性,或者想辦法處理好和領導的關係,我真的做不到越幹越好,換個環境,慢慢調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這是一件明明的事情,領導拿著去看,付了所有的藥費,照常發工資,領導會為這種事情承擔刑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醫生判斷你確實是單位的領導,那麼導致你好**或生病的做法。 然後他會把它寫在病歷上。 精神疾病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尋找證據並收集證據,然後上法庭。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患有精神疾病的職工,應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病假或者非工傷就醫期限條例》的規定辦理。 醫療期限屆滿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考核,被考核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者辭職手續。

    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在醫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限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6個月為實際工作經驗;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第四條 就醫期限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九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第五條 在醫療期間,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如發現勞動者患有精神疾病,應慎重決定,不要斷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容易造成違法行為。 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治療一直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難題。

    為此,原勞動部陸續出台了多份檔案來規範此類問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檔案處理勞動者患病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 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用人單位如發現雇員患有精神疾病,應慎重決定,不要斷然終止僱傭合約,否則容易導致違法行為。

    1、在由固定期限勞動制向勞動合同制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為已經患有精神疾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勞動者安排適當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

    2、如病情嚴重,無法控制,應送醫院**。 醫療完畢後,退休或者辭職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對新入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有精神疾病,經相關機構確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工傷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受到暴力或其他事故的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這個 Hail Feng Tsai 回答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0條. 在由固定期限雇員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為已經患有精神疾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勞動者安排適當的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 病情嚴重,無法控制的,應送醫院**。 醫療完畢後,退休或者辭職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對於新入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有精神疾病,經有關機構確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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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4-30

根據《關於試行事業單位人事就業制度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辭退人員在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More

3個回答2024-04-30

這與你是幹部還是工人、服務年限、在職工資水平、在職稱有關。 (建議你還是問問你的雇主,你也有權知道你的工資是怎麼計算的)。

9個回答2024-04-30

其中有的可以:事業單位副科長以上幹部可以調到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副檢察員以上等同等級別的非領導職務(詳見《公務員調動(試行)規定》),其他人員不得直接調到行政機關(從事業單位轉入的除外)。

8個回答2024-04-30

基本上和公務員體檢的標準是一樣的,絕大多數單位對視力的要求都不高,因為現在近視眼太多了。

9個回答2024-04-30

對於固定資產的購買,固定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原值應增加**“是要求您在購買固定資產時進行複式分錄,記得這樣寫: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