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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民族自治地方均可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特別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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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立法權。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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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條例,但一般是先提會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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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安利這次的話,應該是已經花了很多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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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排擠,那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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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款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對行使自治權作出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執行國家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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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國家的政策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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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BC
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條例,但不屬於自治權。 因此,選擇專案 B 並排除專案 A。 根據《憲法》第120條: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軍事制度和地方的實際需要,經人民批准,組織本地治安公安力量。 “c項是正確的。 根據《憲法》第115條:
同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款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根據當地實際執行國家法律政策。“D 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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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
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是相輔相成的、統一的。
自治機關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少數民族在其居住地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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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統一,確保憲法和法律在各自地方得到遵守和執行; 要把國家大局放在首位,對積極完成國家上級機關交辦的各項任務表示讚賞;維護和發展各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關係。
答: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包括:(一)制定自治條例和專門條例;(2)管理地方財政; (三)獨立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 (四)獨立管理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保護和組織國家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五)經批准、變更或者中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決定,組織公安部隊在本地維護社會治安,使用當地常用的一種或者多種語言,行使其他職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