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孩子對再婚有一定的影響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劉霞:我個人認為,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有些群體成員的顧慮是有道理的,乙個女人離婚了,很多都30多歲了,如果和孩子住在一起,很多男人會想,為什麼要幫你養孩子? 所以,如果男方的經濟條件比女方好,而且他也愛孩子,女方從再婚的角度考慮,就可以讓孩子和男方一起生活。
但是,如果女方的經濟條件較好,她也可以選擇自己照顧孩子,但經濟獨立是必要的前提。 其實如果雙方經濟條件差不多,男方也愛孩子,我覺得還是把孩子交給男方撫養比較好,和爸爸一起長大的孩子相對比較陽光。 而如果女方再婚生子,在中國,婆媳的關係。
這已經是乙個難以處理的問題,再加上孩子的問題,它可能會加劇家庭衝突。
有些人認為,如果乙個男人愛乙個女人,他也應該愛那個女人的孩子。 但是,這是理想的。 當乙個男人追求乙個女人時,他肯定會說甜言蜜語,但一旦他們真正相處,就會出現一些現實因素。
而讓孩子和男方住在一起,並不意味著女方不愛自己的孩子,女方可以定期探望孩子,讓孩子覺得即使父母離婚了,依然愛著他(她)。 當然,以上只是一般現象,並非絕對現象。 比如,有的男人家有重男輕女的心態,女兒跟著母親走,或者更好; 也有男性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為,也應特別加以考慮。
選擇取決於個人因素
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惠欣: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除了法律的底線和社會公認的道德標準,事情的處理取決於每個人。 每個人對具體問題的處理,都是由他長遠的人生觀、價值觀、性格觀、性格觀的綜合結果決定的。
每個人如何處理孩子的問題取決於他們對孩子和自己的態度。 有些人非常重視自己的再婚,在對婚姻的理解上,他們認為孩子是再婚的障礙,所以把孩子送給對方; 有的人不願意生孩子,所以先把孩子留給看,放心,然後在此基礎上考慮再婚; 有人認為,處理問題應該以利於孩子為前提,但對孩子有利的評價體系是什麼?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處理一件事情的完美程度與個人的性格、性格、修養和她的實際情況有關。
倡導尊重每乙個人,少指責,多理解。
-
離婚時女人應該生孩子嗎?
我曾經問過一些離婚婦女,為什麼她們必須帶上孩子。 如果再給你一次選擇的機會,你還會這樣嗎? 我也問過一些單身、未婚的女孩,如果有一天你的婚姻出了問題,你願意帶孩子嗎?
不同的人會給你不同的答案。 女人,如果你離婚了,你會帶孩子一起生活嗎? 為什麼?
雯雯 年齡:27歲 職業:英語教師。
觀點:孩子是一種責任。
我肯定會和我的孩子住在一起,有時孩子對女人來說甚至比丈夫更重要。 孩子帶給母親的安慰和幸福比什麼都重要。 對你自己來說,孩子也是一種責任。
至於以後的經濟壓力和再婚,就像我被母親帶走,過上了好日子一樣,《易經》有一句話“窮了就後悔,後悔了就沒有災”。 有了一定的壓力,你會更有動力,雖然有點難,但結局是幸福的。
摩卡 年齡:33 職業:個體經營者。
觀點:母親的愛大於父親的愛,我不能讓我的孩子再有乙個失敗的童年。
我會把我的孩子帶到我身邊,我會盡我所能把他和她撫養好。 至於孩子對再婚的影響,我個人覺得我會選擇和孩子一起生活。 如果沒有人願意接受我的孩子,作為乙個女人,如果給了孩子生命,她就應該對他負責,兩個人不能一起生活的原因有很多,但孩子是自己選擇的,是兩個人關係昇華的產物。
因此,女人離婚時最不應該拋棄的就是她的孩子。 而對於孩子來說,母愛大於父愛。 既然我的婚姻失敗了,我就不能讓我的孩子再有乙個失敗的童年。
雖然不完整,但我也會履行乙個母親的義務。 至於再婚? 我可能不會再想了,我還沒結婚,現在很容易對婚姻產生恐懼。
-
你提出的離婚女人的“不該”生孩子,這個“不該”其實讓人曖昧不清:第一,明知要離婚,她該不該生孩子,通常俗稱“她該不該生孩子”; 其次,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了乙個或多個子女,當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否要承擔兩個孩子或其中乙個孩子的法定監護義務,這也可以俗稱“是否應該想要”。
所謂“離婚後要不生孩子”的問題,從法律上講,其實是離婚後誰來監護孩子的問題。 這意味著從孩子出生的那一天起,無論孩子的父母在離婚時是“應該有”還是“不應該有”,孩子永遠是離婚雙方的孩子,永遠無法改變。
了解了上述事實,那麼,也就是離婚後,婦女是否應該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的問題。 一般來說,夫妻離婚時,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監護; 對於兩歲至十歲以下的子女,法院會根據離婚男女的實際情況,從更有利於撫養子女的角度,決定由誰擔任子女的監護人; 對於 10 歲以上的兒童,也必須諮詢兒童。 當然,我是從司法角度來談論的。
從日常生活的角度來看,不管是女人還是男人,不做孩子的監護人,無疑是男女倆日後再婚,也就是組建新家庭的一點方便。 但就傳統的“常識”而言,如果乙個女人連自己所生的孩子都不“想要”,她也會被社會指責孩子的母親缺乏母性。 稱讚母親“偉大”的乙個方面是她對孩子無私的愛。
想想看,乙個連孩子都不想要的母親,怎麼能被稱為“偉大”和“無私”呢? 當然,對於無法負擔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也有特殊的例外情況。
如果你理解了上述內容,那麼“女人離婚後應該要孩子嗎”的答案應該算是清楚的了。 你覺得怎麼樣?
-
孩子是自己的,很多人都有孩子,都把自己的生命託付給孩子的成長,但有些人把孩子當成負擔,離婚後會認為孩子是沉重的負擔。
其實離婚後生孩子確實是乙個很大的負擔,如果想再婚,那麼生孩子是一件特別麻煩的事情,尤其是對於男孩子來說。 我有個女同事離婚後和兒子住在一起,很多人追求過她,但她一直沒說過什麼。
我問我的同事,我真的不想看嗎? 我的同事很坦誠地告訴我,離婚的時候,兒子是我放不開的家庭關係,可是如果我再婚,誰會把我的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呢? 我怕我的孩子將來會受到委屈。
就這樣,母子倆一直獨居,知道孩子上了大學結婚,女同事就找到了伴侶。
有些人在乎對方再婚時有沒有孩子,其實我覺得大多數有孩子的人一般都是有愛心、有良心的人,不管乙個人長得多麼帥氣、多漂亮,但他都願意放棄自己的孩子,可以讓孩子叫別人爸爸媽媽, 你敢要求這樣的人嗎?
看看你有沒有能力給孩子創造乙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如果你有能力,那麼你必須帶著你的孩子,如果你自己的生活沒有保障,那就把孩子留給有良好條件的聚會。 雖然想想孩子很痛苦,但至少你自己會受苦,你不必讓孩子和你一起受苦。 我就這樣,沒有自己的房子,沒有固定的收入,只能把孩子留給他,雖然很不甘心,但想想孩子和我一起受苦,算了吧。
想去看她就去看她,攢點錢為孩子的未來做點什麼。
但沒有什麼能比得上我作為母親的孩子。
我什麼也做不了,但我必須生孩子。 相反,為了我的孩子,我不能什麼都不做。
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情況也不同,這個問題沒有錯誤的答案。
但是,如果你是母親,離婚了,不管有多困難,請帶上自己的孩子。 當你出生時,你必須對你的孩子負責。 孩子跟著媽媽比跟著爸爸好。
-
說到孩子,因人而異。
我認為你必須考慮很多因素,你必須根據自己的經濟和精神來權衡它們。
首先,孩子跟著你,給你更多的經濟壓力,既然你的前夫(這麼說吧)失業了,那麼他可以說自己沒有收入,也付不起撫養費,也沒有法律理由說孩子的母親還活著,有工作能力, 但孩子的祖母會撫養他。所以理論上,你可以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首先,根據當地水平,這筆費用可能真的不會給你很多,另一方面,你已經感受到了實際操作的困難。
然後,有了這個孩子,以後你和你男朋友之間就會有摩擦,他也有乙個孩子,你也有孩子,這種重組的家庭很難絕對扁平化,很多家庭為了孩子又會分手,因為孩子也可能吵架,如果是朋友或者親戚, 或者是兄弟姊妹,那可能吵架算了,還玩得開心,但如果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家庭,肯定會有矛盾的顛簸。當然,你男朋友是個好人,他說會對這個孩子好,而且他是真誠的,但以後很多事情都不是人情所控制的吧? 所以在社會上,確實有孩子的女人比沒有孩子的女人更難再婚,這裡面也有這個因素。
還有,你要考慮自己的感受,你能保證以後不會在意自己有多辛苦、多累嗎? 你能保證你不會後悔,不會對你的孩子生氣嗎? 也有類似的媽媽,因為生活壓力太大,她們覺得前夫或者社會對她們太不公平,因為心態不能很好地調整,她們就會心理失衡,這樣的狀態對自己和孩子都不好。
尤其是你自己的性格會左右搖擺,困難擺在你面前,有很多人跟你說:不要帶孩子,那你就真的做不了很堅定,畢竟你3個月才拿到一點錢,不能生氣把孩子扔給他, 所以在未來的3年甚至13年、23年,你真的不會後悔嗎?
-
孩子們,自己決定。
關於維護問題有明確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 例如他們的撫養能力和支援條件。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周以下的孩子將與父親一起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就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其父親一起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如果你們有共同的語言和共同的追求,離婚和孩子的女人就懂得如何更好地珍惜生命。 >>>More
從戀愛到結婚的過程是甜蜜的,婚後的生活是瑣碎的、平淡的,慢慢地,兩個人的關係也會發生奇妙的變化,愛情會轉化為親情。 不愛就離婚是不理智的,愛情需要儲存,婚姻需要管理。
孩子的年齡以及目前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人對監護權的所有權有更大的影響。 具體而言:(1)兩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一般歸母親所有; (2)對於2歲至8歲兒童的監護權,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比較照顧孩子,目前與哪一方同住,然後是雙方的經濟狀況,最後是雙方的學歷、戶籍等因素做出綜合判斷; (3) 八歲以上兒童的撫養權主要取決於兒童的意見,法院通常會判給兒童表示願意與之生活在一起的撫養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