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名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15

發布 社會 2024-04-09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以前的名字現在通常無效。 但是,它對您在更改姓名之前所做的事情有效。

    申請銀行卡,我已經實行了實名制,仍然可以使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原名、積分、一般社會效能、公安認證效能、法院鑑定效能等鑑定效能。 顯然,基本身份證號碼是唯一的,因此與之相關的前乙個名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文云 .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只要你能證明你以前的名字也是你(你可以去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檔案),其效力應該與你現在的名字相同。 因為身份證號碼從出生之日起就是唯一的和排他性的。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身份證號碼重複的現象。 )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可能需要填寫判決書和一些繁瑣的**。

    從理論上講,要求所有人的名字都是唯一的......

    而根據身份證和戶口簿,其餘的似乎是刑事案件,經常要考慮這個問題。

    合同中使用的舊名稱的有效性也值得懷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過去使用舊名稱時,對當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當當前名稱替換為當前名稱時,自然人在替換舊名稱後實施相關法律行為時應使用當前名稱。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它沒有法律效力,僅用於某些目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對於個人來說,使用的名字是指他在學習和工作期間使用過的名字,可以證明他的身份。 戶籍上有原名的,原名在法律上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許可其姓名、職務、肖像等供他人使用,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性質不得允許的除外。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使用以前的名字不會產生影響。 池悄悄規定,原名是不可能刪除的。

    如果出生證明上的姓名與更改後的姓名不一致,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以證明兩份檔案之間的關係。 您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個人申請書和當地派出所的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的交通大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十三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使用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程式碼、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依法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變更、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名稱或者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1.對於個人而言,所用姓名是指該人在學習和工作期間使用的名稱。 後來,由於各種原因,由於圓形洞穴領域而更名,原名是原名。

    2.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的“原名”項、戶籍簿上的“原名”項、戶籍證上的“別名”項,應當填寫過去在戶籍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的公民姓名。

    3、公共場所、正式場合、身份證等只能使用現姓名。 私下裡,您可以使用您以前的名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姓名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更改姓名時,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戶籍上有原名的,原名在法律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過去使用舊名稱時,對當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當當前名稱替換為舊名稱時,自然人在實施相關法律行為時應使用當前名稱。 對於個人來說,原名是指該人在學習和工作期間使用過陳凱的名字,可以證明他的身份。

    更改姓名所需的檔案是:

    1、親自申請後(未成年人由父母書寫申請租房),在A4紙和筆上書寫,並註明修改型號名稱,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由本人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 沒有單位的,由社群蓋章,未成年在讀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均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判決書、孩子出生證明影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周歲的人,需由社群公安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並須在場收集資料。

    5、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許可其姓名、職務、肖像等供他人使用,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性質不得允許的除外。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是的,例如,在更名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料中如實記錄了原名,該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個人來說,它指的是他們在學習和工作期間使用的名稱。 永久性居民登記表、戶口簿上列明的“原名”項、戶籍證上列明的“別名”項,應當填寫並變更為公民過去在戶籍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的姓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過去使用的名稱具有法律效力。 過去使用的姓名與戶籍登記的姓名一樣有效。 如果公民在18歲之前更改了帆鑰匙的名稱,則需要由戶主和父母代為處理; 年滿 18 歲後,您可以親自更改姓名。

    《關於改進規範公安派出所發證工作的意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對居民戶籍、居民身份證、護照能充分證明的下列9類事項,由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予以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發證:

    1. 公民姓名。

    2.公民使用的姓名。

    3.公共地位和公共性別。

    4. 公民身份號碼(包括15位至18位證書)。

    5. 公民身份和種族構成。

    6. 公民的出生日期。

    7. 公民的出生地。

    8. 國籍。

    9.公民戶籍所在地的位址。

    《戶籍條例》第18條。

    公民姓名變更,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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