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毒性鑑定技術規範中的術語解釋

發布 健康 2024-04-2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2002年1月9日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44號公布,2002年3月15日施行; 根據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11年3月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91號重新公布,該令於2011年12月1日施行; 根據2013年12月4日恆陂第32次常務會議,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45號公布,2013年12月7日實施的《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操作、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有毒、腐蝕性、易燃、助燃等,對人體、設施、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環保、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化學品危險特性認定分類標準確定並公布,並及時調整方式。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

    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單位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在職技術培訓。 員工應當接受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後再工作; 對合格、有要求的崗位,依法指派人員取得相應資格。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急性面板毒性:被測樣品在24小時內暴露於病毒一次或多次後對健康造成的影響。

    面板中位致死量:在24小時內因**顫抖和中毒一次或多次導致50%的實驗動物死亡的劑量,以mg kg bw表示。

    劑量-反應關係:表示化學毒物的劑量與人群中質量效應發生率之間的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本規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質勞動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制定的。 以及《化學毒性鑑定管理標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本方法規定了動物急性經皮毒性試驗的基本原理、技術和要求。

    該方法適用於化學品急性經皮毒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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